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一点适用于执行事务合伙人与不执行事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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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奋斗 更加努力吧!坚持下去童话:每日坚持一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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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10判15
2023年1月5日,周某在甲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小汽车,同日,就该小汽车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一系列商业险。购买保险时,乙保险公司向周某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周某购买的商业险于次日生效,保险期间为2023年1月6日至2024年1月5日。
2023年3月5日,周某将该小汽车转让给赵某并将车辆转让事项通知了乙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未答复。次日,赵某酒后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遂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乙保险公司以赵某并非投保单上记载的被保险人为由拒绝向其理赔,同时提醒赵某,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因酒驾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针对乙保险公司的提醒,赵某提出乙保险公司未向其提示或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乙保险公司表示其已向周某提示、说明。
赵某认为商业险没有起到保障作用,遂联系周某,要求周某向乙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将退还的保费返还赵某。2023年3月10日,周某以投保人的身份向乙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乙保险公司以保险责任已开始为由拒绝退还保险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是无接触式智能快递柜生产企业,乙公司是房地产企业。乙公司希望甲公司为其提供20套满足安全、智能等要求的快递柜。甲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提出,乙公司须先支付定金15万元,合同订立后10日内支付剩余35万元。2022年4月20日,乙公司收到电子邮件,同日向甲公司回复称:基本同意,但是总价应降至40万元;30日内交付全部快递柜;任何一方未严格履行合同的,须向对方支付2万元违约金。次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表示同意,并将合同书盖章后送至乙公司。乙公司于4月22日上午10点将盖完章的合同书寄回,并于当日向甲公司支付定金15万元。甲公司于4月23日下午收到乙公司寄来的合同书。4月25日,乙公司向甲公司背书转让并交付一张由A公司承兑的纸质汇票,金额为25万元,乙公司在背书时注明“甲公司按时交付快递柜方可取得票据权利”。甲公司取得该汇票后拟背书转让给B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B公司以乙公司在票面上注明票据权利取得条件导致票据无效为由拒绝接受该汇票。5月1日,甲公司交付了快递柜,乙公司立即将快递柜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因2套快递柜存在安全性问题,乙公司产生2.5万元损失。因与甲公司协商赔偿无果,乙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请人民法院将违约金增加至2.5万元。2022年6月,乙公司第一大股东因资金链濒临断裂向丙银行借款,经乙公司股东会同意,乙公司将其所有的一处楼房抵押给丙银行。抵押权设立后,一套智能快递柜被安置在该楼房门口。实现抵押权过程中,丙银行主张,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包括该智能快递柜,拟在实现抵押权时将该快递柜与楼房一并处分。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有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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