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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陈某、王某、李某、黄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其中,陈某、王某为普通合伙人;李某、黄某为有限合伙人。2024年5月,为扩大经营规模,甲企业向乙公司借款5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8%。2025年1月,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李某退伙,从甲企业取回财产5万元。2025年3月,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王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黄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2025年5月,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款本息。乙公司请求陈某、王某、李某、黄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王某抗辩称:自己已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只需以自己在甲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李某抗辩称:自己已经退伙,对该债务无需承担责任;黄某抗辩称,借款债务发生在自己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自己仅需以当时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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