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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50万元,借期3个月的利息为4万元,约定以甲公司自有的一辆货车和一箱古董设定质押,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次日,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用于设质的一箱古董,但货车一直未予交付。2024年12月20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对其古董未采取适当保护措施,担心古董会损坏,遂要求乙公司将古董提存。2025年3月3日,借款到期甲公司无力清偿任何款项,乙公司依法将甲公司用于设质的古董拍卖,古董以160万元成交,乙公司另向拍卖行支付拍卖费用5万元。甲公司得知古董拍卖的情况后,请求乙公司退还余款6万元。已知,甲公司和乙公司对质权担保的范围未作特别约定。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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