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5日,周某在甲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小汽车,同日,就该小汽车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一系列商业险。购买保险时,乙保险公司向周某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周某购买的商业险于次日生效,保险期间为2023年1月6日至2024年1月5日。
2023年3月5日,周某将该小汽车转让给赵某并将车辆转让事项通知了乙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未答复。次日,赵某酒后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遂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乙保险公司以赵某并非投保单上记载的被保险人为由拒绝向其理赔,同时提醒赵某,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因酒驾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针对乙保险公司的提醒,赵某提出乙保险公司未向其提示或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乙保险公司表示其已向周某提示、说明。
赵某认为商业险没有起到保障作用,遂联系周某,要求周某向乙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将退还的保费返还赵某。2023年3月10日,周某以投保人的身份向乙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乙保险公司以保险责任已开始为由拒绝退还保险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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