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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日,冯某、陈某、楚某和卫某共同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四人的持股比例依次为10%、20%、30%、40%。冯某和卫某均在公司成立时以货币足额缴纳了出资;陈某认缴出资20万元,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于2023年7月31日前缴清;楚某认缴出资30万元,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于2025年7月31日前缴清。2024年7月5日,甲公司董事会向陈某发出《催缴出资通知书》,要求陈某于2024年9月10日前缴清出资,否则,公司将经董事会决议解除陈某的股东资格。陈某收到《催缴出资通知书》后提出:(1)缴纳出资的宽限期过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2)解除股东资格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无该项权限。2024年10月10日,甲公司陷入经营危机,无力向乙公司偿付到期货款40万元,乙公司请求楚某提前缴纳出资,楚某以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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