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老师,想咨询您个问题。 问
朋友您好,感谢您的信任 答
老师,有一家公司什么业务都没有的,2025年另一家公 问
是的,汇算清缴直接纳税调增 800 元即可,这样处理完全合规。 原因 费用是 2025 年发生,2026 年补记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上已入账; 无发票,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 2025 年原年报没这笔费用,汇算清缴直接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增 800 元,无需修改 2025 年财务报表 答
我公司零费用股权转让,工商和税务都通过了,还需要 问
1. 工商税务已办结后,只需在电子税务局做股东信息变更备案,银行同步更新股东资料,留存转让协议、决议备查就行。 2. 股权转让不用开发票,也不用额外做税务登记。 3. 公司正常经营开票不受这次股权转让影响,直接正常开即可。 4. 零元转让按税务已通过的结果,无需再补税费手续。 答
老师你好,出纳要把哪些单据移交给会计呢 问
您好,比如现金收付凭证,银行回单,费用报销单,工资发放单 答
这一步结转增值税 实际工作需要做吗? 问
您好,要结转的,不过这个结转不规范 月末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这个二级科目余额结转到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多交增值税)科目来结转,不用把进项销项科目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 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余额方向,上面分录可以是反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结转:有的说两次,把销项和进项都结转为0,有的说就结转一次 转到未交增值税就行,因为销项进项能知道全年累积数是多少?按税法书上是每月结转但不是用三级科目进和销项结转,用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未交增值税)”结转到未交增值税,这样一年多少进和销都能看到累计数,税法书上这么写,他是经过专家分析的,有他的道理。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号 答


老师,留抵税额对应的留抵税金怎么计算呀?
答: 您好,留抵税额就是留抵税金,好像没明白你的问题,能不能在描述一下呢
增量留抵税额是什么概念,我们2019年4月之前没有留抵的税,那就是这个月留抵的税额吗?
答: 您好,上面两个图片解释的很清楚了,增量留抵税额的概念。您现在是要做什么业务的呢?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老师你好!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什么是存量留抵税额?
答: 增量”,顾名思义就是“增加的数量”。所谓的“增量留抵税额”,就是“当月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金额。将原先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进行了大幅升级,保留升级了原先增量留抵税额退还的政策。《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等文件中设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可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都是以2019年3月31日为比算日,以这一天纳税人期末留抵税额作为基准金额,按照“当月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2019年3月31日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公式计算而来。 如果结果为正,则表示纳税人当月末存在增量留抵税额,同时符合其他条件时,就可以计算并退税。如果结果为负,则表示纳税人当月没有增量留抵税额,即便符合其他条件,也不可以退税。 “存量留抵税额”不能简单地认为是“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这是因为增值税留抵税额是一个持续动态变化的数据,在纳税人按月计算并申报增值税的过程中,“期末留抵税额”始终在不断变化,不会静止地停留在“2019年3月31日”,那一天的“期末留抵税额”也不会不参与之后的增值税计税过程。 我们可以分三种情形来认识: 一是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大于0。 相对于“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就是计算“增量”过程中的基准金额,即“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金额。假定纳税人2022年4月末存在“期末留抵税额”,按照其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比算的结果,有两种结果: 1.当“期末留抵税额”小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时,“期末留抵税额”全部都是“存量留抵税额”,没有“增量留抵税额”。 2.当“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时,“存量留抵税额”等于“期末留抵税额”中金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部分;金额超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部分为“增量留抵税额”。 二是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等于0。 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0,即表示当月没有“期末留抵税额”。假定纳税人2022年4月末存在“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增量留抵税额”的比算金额为0,如果纳税人当月存在“期末留抵税额”时,全部为“增量留抵税额”,而没有“存量留抵税额”。 三是纳税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 纳税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可以简单地认为纳税人存量留抵税额动态清零了。以后月份的“期末留抵税额”就全部属于“增量留抵税额”,并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依法退税。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