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的手续费是放其他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 问
你好,这个做其他业务收入。相当于是公司帮税务局做了代扣代缴这件事情。税务局给公司的收入 答
1月对方公司开的银行承兑汇票7月份到期 。1月做 问
确认收入(按 6 件货物的价款,假设总价款 10 万中,6 件对应金额为 6 万): 借:应收账款 6 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6 万(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 万对应的税额) 结转成本(按 6 件货物的实际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答
老师,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一般是已签订劳动合同为 问
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一般以双方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为准 答
房产税没有出租的部分不应该从价计征房产税吗 问
同学,你好 是的。没有出租部分,从价计征 答
进口货物全流程的账务处理流程 问
借:材料采购 - xx货物名称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 借:材料采购 - xx货物名称 贷:应交税费 - 应交进口关税 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 - 应交进口关税 贷:银行存款 答

增量留抵税额是什么意思
答: 你好,意思就是说你的留底税额是可以退回来。
老师你好!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什么是存量留抵税额?
答: 增量”,顾名思义就是“增加的数量”。所谓的“增量留抵税额”,就是“当月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金额。将原先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进行了大幅升级,保留升级了原先增量留抵税额退还的政策。《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等文件中设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可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都是以2019年3月31日为比算日,以这一天纳税人期末留抵税额作为基准金额,按照“当月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2019年3月31日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公式计算而来。 如果结果为正,则表示纳税人当月末存在增量留抵税额,同时符合其他条件时,就可以计算并退税。如果结果为负,则表示纳税人当月没有增量留抵税额,即便符合其他条件,也不可以退税。 “存量留抵税额”不能简单地认为是“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这是因为增值税留抵税额是一个持续动态变化的数据,在纳税人按月计算并申报增值税的过程中,“期末留抵税额”始终在不断变化,不会静止地停留在“2019年3月31日”,那一天的“期末留抵税额”也不会不参与之后的增值税计税过程。 我们可以分三种情形来认识: 一是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大于0。 相对于“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就是计算“增量”过程中的基准金额,即“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金额。假定纳税人2022年4月末存在“期末留抵税额”,按照其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比算的结果,有两种结果: 1.当“期末留抵税额”小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时,“期末留抵税额”全部都是“存量留抵税额”,没有“增量留抵税额”。 2.当“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时,“存量留抵税额”等于“期末留抵税额”中金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部分;金额超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部分为“增量留抵税额”。 二是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等于0。 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0,即表示当月没有“期末留抵税额”。假定纳税人2022年4月末存在“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增量留抵税额”的比算金额为0,如果纳税人当月存在“期末留抵税额”时,全部为“增量留抵税额”,而没有“存量留抵税额”。 三是纳税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 纳税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可以简单地认为纳税人存量留抵税额动态清零了。以后月份的“期末留抵税额”就全部属于“增量留抵税额”,并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依法退税。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公司经常有留抵税额,正常吗?
答: 你好,经常有留抵税额这个是不正常的 偶尔有留抵税额才是比较正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