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a公司属于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关于生产领料,领料 问
是的,生产领料单上建议备注所领用材料对应的生产产品,这有助于准确归集产品成本、满足税务管理要求,同时方便生产管控和责任追溯。 答
什么时候是贷主营业务收入,什么时候贷是存库存商 问
贷主营业务收入:当抵债商品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产出(如库存商品、产成品),需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本题中库存商品抵债,需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450 万,对应结转成本 500 万(体现日常经营的收入与成本匹配)。 贷库存商品:若抵债商品是非日常活动的资产(如原材料用于抵债且不属日常销售),直接按账面价值转出,不确认收入,此时贷库存商品(无收入结转,仅转账面价值)。 答
老师,请问公司一直都是零申报,有没有风险 问
若是实际情况,通常无风险 答
老师,就是本来我们买了关联股东的原材料,导致产品 问
需先计损失,再单独处理资产转让: 先将 10 多万损失计入 “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确关联股东赔偿后转 “其他应收款”。 原材料、在产品卖给关联股东时,按约定价格正常核算(不分摊损失),赔偿款与转让款分别结算。 两者分开处理,避免公司承担本应由对方负责的损失。 答
客运输行业的车辆停车费在外停车的停车费发票专 问
客运输行业的车辆停车费在外停车的停车费发票专票可以抵扣进项。 答

增量留抵税额是什么意思
答: 你好,意思就是说你的留底税额是可以退回来。
老师你好!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什么是存量留抵税额?
答: 增量”,顾名思义就是“增加的数量”。所谓的“增量留抵税额”,就是“当月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金额。将原先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进行了大幅升级,保留升级了原先增量留抵税额退还的政策。《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等文件中设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可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都是以2019年3月31日为比算日,以这一天纳税人期末留抵税额作为基准金额,按照“当月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2019年3月31日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公式计算而来。 如果结果为正,则表示纳税人当月末存在增量留抵税额,同时符合其他条件时,就可以计算并退税。如果结果为负,则表示纳税人当月没有增量留抵税额,即便符合其他条件,也不可以退税。 “存量留抵税额”不能简单地认为是“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这是因为增值税留抵税额是一个持续动态变化的数据,在纳税人按月计算并申报增值税的过程中,“期末留抵税额”始终在不断变化,不会静止地停留在“2019年3月31日”,那一天的“期末留抵税额”也不会不参与之后的增值税计税过程。 我们可以分三种情形来认识: 一是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大于0。 相对于“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就是计算“增量”过程中的基准金额,即“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金额。假定纳税人2022年4月末存在“期末留抵税额”,按照其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比算的结果,有两种结果: 1.当“期末留抵税额”小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时,“期末留抵税额”全部都是“存量留抵税额”,没有“增量留抵税额”。 2.当“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时,“存量留抵税额”等于“期末留抵税额”中金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部分;金额超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部分为“增量留抵税额”。 二是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等于0。 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0,即表示当月没有“期末留抵税额”。假定纳税人2022年4月末存在“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增量留抵税额”的比算金额为0,如果纳税人当月存在“期末留抵税额”时,全部为“增量留抵税额”,而没有“存量留抵税额”。 三是纳税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 纳税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可以简单地认为纳税人存量留抵税额动态清零了。以后月份的“期末留抵税额”就全部属于“增量留抵税额”,并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依法退税。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公司经常有留抵税额,正常吗?
答: 你好,经常有留抵税额这个是不正常的 偶尔有留抵税额才是比较正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