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良老师1

职称计算机高级

2017-06-21 09:49

您好!我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结构。在沈阳建立的分公司,无独立核算权。所有的支出和所得都入到上海总公司的账户里。所有的税收缴纳也都是在上海缴纳。现在在沈阳设立的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17日,国税的税种是企业所得税:25%季报。在过去的两次季报中都是零申报。不过在年报时,税管员说国家有一个【2010】的十八条文件,需要我们在沈阳当地纳税,如果总公司不能给沈阳分公司提供限额分配表的话,沈阳市和平区国税局将给我们公司定为定期定额征收。我不知道该如何对应。拜托您了。.

良老师1 解答

2017-06-21 10:00

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下简称《通知》)第六条规定,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通知》第七条规定,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通知》第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通知》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 )第一条规定,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请您根据上述规定和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判断,或者拨打12366详细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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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结构。在沈阳建立的分公司,无独立核算权。所有的支出和所得都入到上海总公司的账户里。所有的税收缴纳也都是在上海缴纳。现在在沈阳设立的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17日,国税的税种是企业所得税:25%季报。在过去的两次季报中都是零申报。不过在年报时,税管员说国家有一个【2010】的十八条文件,需要我们在沈阳当地纳税,如果总公司不能给沈阳分公司提供限额分配表的话,沈阳市和平区国税局将给我们公司定为定期定额征收。我不知道该如何对应。拜托您了。.
2017-06-21 09:49:10
你好,选择第一个和第二个
2024-02-05 15:15:15
您好!从题目看来这属于居民企业,虽然他是外商投资企业,但是他的生产经营实际管理地在中国,只要满足其一,就属于我国的居民企业,您参考下哦
2021-10-13 17:19:26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我司是2003年在马尾科技园区成立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属于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当时适用税率是15%企业所得税3%地方所得税。2004年开始企业所得税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3%地方所得税免征。现经营期未满十年需要注销,请问:除了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还需要补缴2004-2007年的3%地方所得税税款吗?补充:依据国发〔2007〕39号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不存在3%地方所得税。
2017-06-17 17:37:41
属于居民企业。机构在国内,且是按我国法律成立的,祝你学习愉快
2015-11-03 16: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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