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项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容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合伙人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规定,在选择人员实施监控活动时,可考虑从各个项目组分别选出一名注册会计师组成监控小组,对事务所已经完成的项目中周期性地选择部分项目进行检查。 (3)会计师事务所规定,在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时,为提高效率和互相约束,应在同一年度审计中尽量多的考虑项目之间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4)会计师事务所规定,如果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应当以最晚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为准,在之后的60天内完成工作底稿的归档。
高大的花卷
于2022-04-15 13:04 发布 2086次浏览
- 送心意
何何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2022-04-15 13:20
(1)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如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者同等职位的人员)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2)不恰当。项目组成员不得参与对其项目的监控活动。
(3)不恰当。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否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尽量避免在同一年度内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4)不恰当。应当在规定的归档期限内分别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
相关问题讨论

首先,你这里属于同一网络,同时,他们还拥有一些直接的一些合同方面的经济利益,那么你这里会因为自身的经济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2022-04-21 09:13:42

(1)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如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者同等职位的人员)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2)不恰当。项目组成员不得参与对其项目的监控活动。
(3)不恰当。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否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尽量避免在同一年度内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4)不恰当。应当在规定的归档期限内分别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
2022-04-15 13:20:36

(1)不恰当。应根据本事务所及其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量身定制”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而不应当盲目地“照搬照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
(2)不恰当。项目组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向参与审计的外部专家、其他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获取关于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
(3)不恰当。项目合伙人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处理意见分歧的政策和程序解决重大事项,而不是遵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意见。
(4)恰当。
2022-04-15 13:12:09

你好,不对。注册会计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事务所担任合伙人 股东或从业。
2021-12-21 12:02:39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该为注册会计师 如果不是注会,可以作为实际控制人
2015-12-16 16:22:13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