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老师进。我们房开企业向个人付款,个人给出了收 问
你好,这个项目是个人的吗?那也应该有发票交易过户吧 答
老师你好,电商企业,平台要求我们开服务发票,我可以 问
你好,可以的,可以开具的 答
老师请问一下税贷给银行授权,企业有风险吗,他不能 问
他没法修改数字的 答
老师 我有个问题 个别报表上长投由成本法核算转 问
你的理解完全正确,不矛盾,这是准则对 “同控下成本法转权益法” 的特殊规定: 同控背景下,无论持股比例如何(100%→40%),剩余股权的账面价值必须延续同控的 “账面计量规则”,即按 “23.1.1 取得原 100% 股权时,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中的净资产账面价值 ×40%” 计算。 “权益法按付出对价公允” 是外购无同控关系股权的规则,和 “同控下股权变动” 是两个独立场景,互不冲突。 同控下的长投,始终以 “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的账面净资产份额” 为基础,不适用外购权益法的公允规则。 答
老师,一般纳税人小微企业,公司车辆20万已折旧15万 问
一、清理固定资产 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累计折旧 150000贷:固定资产 200000 抵债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假设抵债金额 80000 元,对应应付账款 80000 元)借:应付账款 8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资产处置损益 30000 二、增值税处理(一般纳税人,假设车辆购入时抵扣过进项税,税率按 13%) 抵债视同销售,需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 = 80000 ÷ (1%2B13%) × 13% ≈ 9203.54借:固定资产清理 9203.54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203.54 三、结转最终损益 最终资产处置损益 = 30000 - 9203.54 = 20796.46借:固定资产清理 20796.46贷:资产处置损益 20796.46 答

逐项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容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1)ABC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时,为保证其合理性,照搬了国内知名事务所制定的相关政策和程序。(2)ABC会计师事务所规定,事务所的所有员工、参与审计的外部专家及其他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均须至少每年一次签署其遵守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3)ABC会计师事务所规定,如果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之间存在重大意见分歧,项目合伙人需要遵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处理意见。(4)ABC会计师事务所规定,对承接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应周期性地选取其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答: (1)不恰当。应根据本事务所及其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量身定制”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而不应当盲目地“照搬照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 (2)不恰当。项目组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向参与审计的外部专家、其他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获取关于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 (3)不恰当。项目合伙人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处理意见分歧的政策和程序解决重大事项,而不是遵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意见。 (4)恰当。
。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了3年的孙某经参加全国统一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今年申请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唯一资格)。此时,孙某的同学B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找到孙某,想让孙某跳槽到B事务所。孙某假意答应辞掉A事务所,到B事务所工作,但他没有办理与A事务所解约的手续,已经跟B事务所签约,月前尚未到B事务所报到。为了能多拿报酬,孙某还偷偷在A事务所审计的M公司担任咨询师3年,计划继续担任咨询师。孙某的做法对吗?请做具体分析。
答: 你好,不对。注册会计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事务所担任合伙人 股东或从业。
一名会计如何让领导给你主动加薪?
答: 都说财务会计越老越吃香,实际上是这样吗?其实不管年龄工龄如何
ABC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新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1)ABC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时,为保证其合理性,照搬了国内知名事务所制定的相关政策和程序。(2)ABC会计师事务所规定,事务所的所有员工、参与审计的外部专家及其他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均须至少每年一次签署其遵守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3)ABC会计师事务所规定,如果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之间存在重大意见分歧,项目合伙人需要遵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处理意见。(4)ABC会计师事务所规定,应由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质量复核人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应当以某一时点为基准,至少每年一次。逐项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容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答: 【正确答案】 (1)不恰当。应根据本事务所及其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量身定制”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而不应当盲目地“照搬照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 (2)不恰当。项目组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向参与审计的外部专家、其他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获取关于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 (3)不恰当。项目合伙人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处理意见分歧的政策和程序解决重大事项,而不是遵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意见。 (4)不恰当。应由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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