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与销售,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度甲企业的销售收入为4 600万元,销售成本为2 000万元,年度利润总额为600万元,其他有关需要纳税调整的事项资料如下: (1)销售费用:广告费500万元、业务宣传费220万元; (2)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50万元; (3)营业外支出:税收滞纳金8万元,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贫困山区的捐款80万元; (4)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从境内被投资非上市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35万元; (5)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薪金200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38万元。 已知:各项支出均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并已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他事项不涉及纳税调整。

干净的秀发
于2020-07-06 22:36 发布 2332次浏览
- 送心意
Lyle
职称: 注册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
具体是什么问题呢
2020-07-07 00:38:06
您好
会计利润=5000-3200-700-490-50-(150-110)+80-50=550
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500<5000*15%=750,不用调整
2.业务招待费30*60%=18>5000*5‰=25,调增30-18=12
3.捐赠30<限额550*12%=66,不用调整
4.滞纳金调增5
企业所得额=550+12+5=567
2020-07-01 10:40:57
你好 你是说汇算清缴时候的标准 ?
2019-10-31 16:31:07
你好同学。在所得税上来说,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14%部分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
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部分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60%不超过营业收入千分之五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营业收入15%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5个年度扣除。
2019-10-31 16:24:58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其他都是很浅显的名词,应该不难理解。
2019-01-12 15: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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