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三年的租金如何纳税

2019-05-09 11:1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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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三年的租金如何纳税 ,预收租金的,其纳税义务为发生收到租金的时间,预收三年租金的,不得分看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收到租金当日确认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是会计学堂本章的详细内容。

预收三年的租金如何纳税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为租金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对你公司一次性收到三年的租金收入,应按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分年度缴纳。   

根据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的预收款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预先收取租金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的预收款的当天。

预收三年的租金如何纳税

个人出租房屋要交哪些税呢?

个人出租房屋涉及的税费一般包括: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九款第六项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也就是个体工商户同样适用上述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八条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二、城市维护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同时缴纳。 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出租房屋应交增值税额×7%(或5%、1%)。

三、教育费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征费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费率一般为1%或2%。

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出租房屋应交增值税额×3%;

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出租房屋应交增值税额×1%(或2%)。

四、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4%。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七、个人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租房屋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按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二)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准予扣除的项目费用包括出租房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等,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预收三年的租金如何纳税的问题就为大家分析到这了。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登陆会计学堂官网查询相关内容,或点击“在线咨询”由会计学堂专业的财会老师在线为你解答。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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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某些情况下,收入的确认时间与其按规定应缴纳税费义务发生时间会不在一个年度。   《》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以上规定的是税费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以下规定的是收入确认时间: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总局《》(国税函[2010]79号)中,对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是这样明确的:“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上述规定所涉及的一些营业税应税项目(如建筑业、租赁业劳务,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预收款项,当期未全部确认收入,但其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按规定应在当期全额缴纳,那么,这些支出,是按收入确认年度分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是在按规定缴纳的当期一次性扣除   例一   某公司出租产,合同约定的是五年租赁期,每年租金10万元,并约定第一年1月1日租赁方一次性将50万元房屋租金付给出租方,出租方按收到的款项开据租赁发票,并按50万元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2.75万元,但按准则和税法的要求,当年确认的收入是10万元,而不是50万元,那么,是按50万元所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2.75万元,还是按当年确认的10万元收入所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5500元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二   某建筑企业承接某建筑工程,某年(假定为2010年)按建筑安装合同约定应收到工程款100万元,但当期按形象进度完工50万元,该企业已按规定申报缴纳100万元工程款应缴纳的营业税3万元,那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按100万元所对应的3万元营业税呢,还是按形象进度50万元对应的营业税1.5万元(暂不考虑附加)?   分析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由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上述预收账款按规定所应缴纳的税费并不是全额直接与取得收入相关,预收账款只有部分符合条件的才能在当期确认收入,而这部分当期确认收入的预收账款所应缴纳的税费才与当期的收入直接对应并相关,才可以按税法要求扣除,否则只能在以后预收账款确认收入时分期扣除。在上面两个例子中,依照税定,当期能够扣除的只能是10万元所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5500元和形象进度50万元对应的营业税1.5万元,其余预收账款所发生的税费在预收账款结转收入时分期扣除。   上述会计处理应为(以第一个例子为例):   收到租金   借:存款 50万元    贷:预收账款 50万元   申报缴纳营业税金时(只考虑营业税)   借:待摊费用(或待抵扣税金)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2.5万元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2.5万元    贷:银行存款 2.5万元   年底确认收入、确认费用(只考虑营业税)   借:预收账款 1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万元(如果房屋租赁是该企业的主营业务,则是“主营业务收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0.5万元    贷:待摊费用(或待抵扣税金) 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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