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昕悦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3-12-14 12:25

(1)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140×60%=84(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 8800×0.5%=44(万元)
业务招待费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为:140-44=96(万元)。
(2)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280×50%=140(万元)。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8800×15%=1320(万元)
实际发生额为:700+140=840(万元)840<8800×15%,可据实扣除,无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借款金额为:700/7%=1000(万元)
借款利息的扣除限额为:1000×6%=600(万元)
财务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700-700/7%×6%=100(万元)。
(5)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1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公益性捐赠的税前限额:845×12%=101.4(万元)
实际捐赠支出50万元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准予据实扣除。
(6)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500×14%=7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70=35(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500×2%=10(万元),实际扣除额为10万元,可以全部扣除,无需调整;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500×2.5%=12.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2.5=7.5(万元)。
(7)该企业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845+96-140+100+35+7.5=94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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