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20 16:11

2009年企业在筹建期得到一笔财政科技拨款,用于产品研发,当时企业正在建设期,没有研发条件,于是委托一企业进行研发,并把拨款转给受托单位,委托单位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没有进行不征税收入申报,2011年研发结束,受托单位并开具了研发费发票,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可否补报?--------------------------本问题由社区小编载选自辽宁国税辽宁国税.

李老师2 解答

2017-06-20 16:22

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符合上述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需要到税务机关调整2009年度的申报表,不能在2011年进行补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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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企业在筹建期得到一笔财政科技拨款,用于产品研发,当时企业正在建设期,没有研发条件,于是委托一企业进行研发,并把拨款转给受托单位,委托单位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没有进行不征税收入申报,2011年研发结束,受托单位并开具了研发费发票,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可否补报?--------------------------本问题由社区小编载选自辽宁国税辽宁国税.
2017-06-20 16:11:08
你好计入营业外收入,没影响
2017-01-04 15:53:11
是的,应该纳税的
2017-03-25 10:48:34
你好,可以的, 你好,可以的,
2019-07-24 16:34:00
同学,你好 没有收到,不做营业外收入
2023-12-21 10: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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