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张发票危险化学品能提供编码号吗 问
你好,这个是二手车交易的发票 答
董老师,想咨询您个问题。 问
朋友您好,感谢 您的信任 答
认定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应当低于财务报表整体的重 问
同学,你好 嗯,是有什么问题吗? 答
承租人甲公司与出租人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办公楼租 问
1. 分录含义:行权买断房产,结清所有租赁科目,转为自有固定资产。 2. 差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因:实质是分期购房,全部相关收支统一作为房产取得成本,不产生当期损益。 答
老师好!甲乙两个公司签订是就某项资产的租赁费,按 问
同学,你好 算是预收款 答


老师,D追索6个月后,C仍然没给钱,D可以再向B追3个月吗?
答: 稍等,老师查找下相关资料后,再回复
老师,银行支票的追索的期限是票据出票起6个月,那么D向C行使追索权,C正好6个月清偿了债务,那么他向B追索时效是自清偿债务起重新开始算3个月,还是说直接票据权利失效了?
答: 追索权的票据时效 1、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 (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票据法》第17 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超过6个月时效期间的,追索权消灭。 2、期间为3个月的时效,仅适用于再追索权 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是经其他票据权利人追索而清偿了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取得票据后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为追索的权利。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A票据转给B,B把票据转让给C,而且写了不得转让,但是C又把票据转让给D,D又把票据转让给E。E开始行使追索权,可以追索A,BC,D吗?还是只能追索C和D,因为B写了不得转让
答: 这个时候的话,一的话是可以向前面的ABCD进行追索的。但是C呢,他不能像B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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