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答案是追索权6个月,为什么不是再追索权3个月?
欣慰的小蚂蚁
于2022-06-08 16:59 发布 1206次浏览
- 送心意
月亮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A公司属于出票人,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2022-06-08 17:16:58

你好,这个题的答案应该是2020年6月10日,持票人对商业汇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020-08-20 11:11:25

学员你好,答案选B,再追索权自付款日起算三个月
2021-11-24 20:26:31

此题为什么是D
2018-09-08 19:38:03

你好,选择第四个答案
2020-07-03 19:49:33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