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税法

土地税法是台湾省现行征收土地税的基本法规。1977年7月14日制定公布,1979年7月25日修正公布。共7章59条。该法的主要规定有: 土地税分为地价税、田赋及土地增值税。地价税或田赋的纳税义务人为: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典权人、土地承领人、承垦土地的耕作权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 土地有偿移转时的原所有权人; 土地无偿移转时的取得所有权人; 土地设定典权时的出典人。已规定地价的土地,除依规定课征田赋者外,应课征地价税。地价税按每一土地所有权人所在辖区内的地价总额计征,基本税率为15%。土地所有权人的地价总额未超过土地所在地累进起点地价时,其地价税按基本税率课征; 超过累进起点地价时,依本法规定累进课税,直到加至最高税率70%为止。田赋征收实物,就各地方生产实际征收稻谷或小麦。不产稻谷或小麦的土地及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得按应征实物折征当地生产杂粮或折征代金。已规定地价的土地,于土地所有权移转时,应按其土地涨价总数额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税率为40%,最高为60%。该法同时还对稽征程序、罚则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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