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超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22-11-17 10:00

你好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其中,增值额=不含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可以分为五步:




1、确认收入




需要注意,这里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纳税人主体及适用增值税计税方式不同具体计算也有所差异。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计税方式下):




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收入-(含税收入-地价款)÷(1+9%)×9%




②非房地产企业(一般计税方式下):




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9%)×9%=含税收入÷(1+9%)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简易计税方式下):




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增值税税额=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5%)×5%=含税收入÷(1+5%)




④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简易计税方式下):




自建房: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增值税税额=含税收入÷(1+5%)




非自建房: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增值税税额=含税收入-(含税收入-购买价款)÷(1+5%)×5%




2、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及金额的计算需要区分房地产企业和非房地产企业,转让新房还是转让旧房。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房




房地产企业销售新房,扣除项目包括5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及相关税费)、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及其他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从一级市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出让金,以及从二级市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同时过户手续费,契税也可以计入。




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分两种情况计算,若能够取得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的利息支出且能够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财务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若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或不能取得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证明的,则房地产开发费用=(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具体扣除比例(5%以内,10%以内)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其他扣除项目,房地产企业加计扣除的项目金额=(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②非房地产企业转让新房




扣除项目包括4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及相关税费)、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非房地产企业销售新房不享受加计扣除。具体4项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与房地产企业一致。




③转让旧房




转让旧房,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可以取得评估价格的,另一种是不得取得评估价格,按照购房发票计算扣除项目。




情形一:可以取得评估价格




扣除项目包括3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旧房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相关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印花税)。




情形二:不能取得评估价格,提供购房发票扣除




不能取得评估价格的,纳税人可以通过购房发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具体包括3项:发票上注明的购房价款(营改增之前的,包括营业税;营改增之后的,进项税额抵扣了的,则需要扣除增值税)、发票加计扣除额(从购买年度至转让年度指每年加计5%计算)、税金(包括转让时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以及当年购买房地产时缴纳的契税)。




3、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不含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4、计算增值率,确认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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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免了的不交可以不报
2020-03-24 10:16:12
1、应该缴纳的增值税=3200/1.05*5%。 2、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非常复杂,不是您提供这几个数据就能计算的,您参考一下: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2017-09-27 14:30:58
按11%开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增值税发票
2018-07-19 15:51:51
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 不是增值税
2017-04-10 14:30:36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区别 理财 2021-08-02 15:32:38 热度:1 1、征税对象:使用税是在建筑物经营的时候征收,增值税是在土地转让时征收; 2、计算方法:使用税的计算依据是土地面积,增值税是土地的增税额; 3、征税要求:使用税基本必须交,增值税只有发生交易的时候才交; 4、优惠方式:道路绿化用地免使用税 ,房屋交易要收增值税; 5、交税时间:使用税每期十天内交,增值税七天内交。
2022-01-26 14: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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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务章法人章丢了登报是从哪里登报的?

    找你当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作废声明

  • 老师好,请问,无形资产总共有哪几类?除了这些:1、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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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的,双方都要交印花税的

  • 老师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分享到:   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关于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   (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六、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10日

  • 老师,去年的发票能报销吗

    去年的发票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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