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都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2019-05-12 10:38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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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过程中时常会遇到资金周转的临时问题,向金融挪用办起来很麻烦,向个人或是公司借钱给邻居企业周转是正常的。

借款都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注意:公司向人支付借款利息时,应处理好涉税相关事宜。下面仅就企业向个人借款等的利息支付涉税问题进行解析。注意这类借款涉及应缴纳的税种。仅供参考!

     1,印花税。企业向个人借款都有合同,那么企业和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按照印花税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行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企业向个人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贴花。

    2,营业税。很多人认为缴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是金融机构的义务,非金融业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对外借款利息收入不应缴纳营业税。其实不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其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公司在支付借款利息时,要索要发票,就能把支付的利息在税前扣除。

借款都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3,个人所得税。公司在支付个人借款利息时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借款属于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和附加。

    4,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发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贷款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备非法集资目的或者其他违反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签订了借款合同。

借款都涉及哪些税收问题?以上是我们借款涉及的税收问题的一些介绍,希望这篇文章,可以帮助这些行业的小伙伴们了解新的税法内容。如果还有想要咨询的问题,欢迎到会计学堂官网,联系我们的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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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借款,这笔借款给法人用了,会涉及哪些税收问题・_・?

    你好 借款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付利息,就有代扣个税的义务了

  • 企业向个人借款涉及哪些些税务问题

    免息的不就不涉及税费

  • 企业间的借款涉及哪些税务问题

    你好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借款之间产生的利息收入或者支出

  • 企业向个人借款涉及哪些税务问题

    1、无偿使用 1.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针对视同销售服务的范围规定中,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没有被列为视同销售的范围,因此,自然人无偿借给企业资金使用的借贷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贷款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1.2、个人所得税 企业无偿借用自然人资金,自然人没有取得收入,所以不存在个人所得税; 1.3、印花税 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2、有偿使用 企业从自然人处借得资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为自然人向企业提供“贷款服务”。 2.1、增值税 自然人取得的利息应该按照“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取得的利息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2、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8]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国税发[2008]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因此,企业支付给自然人利息费用,必须取得自然人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方可做为有效票据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同时,企业支付给自然人的利息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还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 老师您好!请问企业之间可以无偿借款吗?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企业之间无偿借款通常情况下根据实施办法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视同销售,除了以下两种情形: (一) 统借统还 由于金融企业有时不愿意受理中小企业贷款,会出现由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的业务,政策规定,统借方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不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根据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十九项第7目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分成两类:一类是企业集团或核心企业分拨给下属单位,即借款在企业集团统筹;另一类是企业集团经过财务公司分拨给企业集团或下属单位,即借款在财务公司统筹,集团或下属单位要用资金需另签合同。 享受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具备合同或协议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或对外发行债券的协议; (2)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转贷给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的合同或协议; 2. 资金流向 分两种: (1)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下属单位; (2)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企业集团——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 3.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4. 统借方只能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不能是下属单位,如下属单位向银行借款拔给集团内其他企业使用,不属于统借统还。 5. 统借方与下属单位属于同一个企业集团。 6. 贷款方只能是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不能是非金融企业。 7. 办理免税备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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