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责任是什么
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以股东名义签订的合同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对相对人而言,合同中载明的主体是发起人,原则上应当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但公司成立后,对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
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签订该合同,且合同相对人对此是明知的,该合同责任不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而应由发起人承担.如果合同相对人不知道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订立合同,即为善意,则仍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什么是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即会计实务中的"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主要核算再保险分出人身份的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时所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企业可以按照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的类别设置"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对应的二级明细科目,该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主要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余额.
除通过"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核算外,企业也可以单独设置"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以及"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处理对应的再保险会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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