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发票却税前扣除可以吗?
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前一年的费用,隔年取得发票,可否在前一年税前扣除:
企业2014年12月份发生的审计费,当年虽然未取得发票,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年的费用,那么企业在进行2014年4季度所得税申报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且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该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申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就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发票却税前扣除可以吗?答案是不可以的,相关法律要求必须要有发票,如果还有不懂得或者想知道更多的财务知识,请持续关注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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