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暂估费用的税务处理

2019-11-12 09:2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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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成本费用支出,但暂未取得发票.请问从会计核算和税收的角度,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这个疑问很多人都不太明白,简言之就是年末暂估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接下来会计学堂小编就来讲讲相关事项.

年末暂估费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4、 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取得发票的,可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暂估入帐,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年末暂估费用的税务处理

解疑释惑1

请问现在税务局可以特别印制带有本单位抬头的发票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三、发票使用:(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所以,现在不能特别印制带有本单位抬头的发票了.

解疑释惑2

公司2016年12月份暂估的费用,2017年2月份发票到了,如何做账务处理?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贵公司虽然未在2016年当年取得合格的费用成本单据,但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账务处理可以将原分录红冲,同时再做一笔蓝字分录并将发票附后即可.

解疑释惑3

担保公司按照年末担保责任余额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不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解答:

根据财税[2009]62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年末暂估费用的税务处理会计学堂小编在上文中已做详细解释,同时给大家例举了几项常见的疑惑并作出了相应的解答,如果大家关于年末暂估费用该有不明白的地方,都可以联系我们的弹窗答疑老师进行在线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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