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会计的服务对象侧重于常见问题解析及规范处理方式

2026-06-06 17:1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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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一个学员在微信上急得跳脚,问我:“老师,我们供应商上个月开的一张专票,金额开多了,这个月才发现,对方说让我们先冲红再重新开,可我这已经认证抵扣了,到底怎么操作?我百度了半天,越看越迷糊。”我当时正在审一家制造企业的成本报表,听到这个问题立马放下手头的活儿,直接给他演示了一遍。他看完之后跟我说:“你这五分钟教的,比我在别处学一年都管用。”其实不怪他,市面上讲发票红冲的文章不少,但大多把“管理会计”和“实操”割裂开了。咱们干管理会计的,服务对象是老板、是业务部门,他们不关心你发票怎么点鼠标,只关心利润表上

昨天一个学员在微信上急得跳脚,问我:“老师,我们供应商上个月开的一张专票,金额开多了,这个月才发现,对方说让我们先冲红再重新开,可我这已经认证抵扣了,到底怎么操作?我百度了半天,越看越迷糊。”我当时正在审一家制造企业的成本报表,听到这个问题立马放下手头的活儿,直接给他演示了一遍。他看完之后跟我说:“你这五分钟教的,比我在别处学一年都管用。”其实不怪他,市面上讲发票红冲的文章不少,但大多把“管理会计”和“实操”割裂开了。咱们干管理会计的,服务对象是老板、是业务部门,他们不关心你发票怎么点鼠标,只关心利润表上成本对不对、资金流会不会断、应付账款账龄有没有异常。所以发票红冲这种看似基础的活儿,如果处理不当,轻则导致成本归集出错、重则影响增值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甚至被税务约谈。我今天就用这个真实案例,把跨月专票红冲的全流程掰开揉碎了讲清楚,包括全电发票和传统税控盘两种主流场景,以及账务处理上最容易踩的坑。

先说背景:这家供应商是长期合作的原材料厂商,3月份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税额1.3万,合计11.3万。我们财务在4月份认证抵扣了。到了5月份,业务对账发现实际货款只有8万,供应商同意冲红重开。这里有个关键前提:发票已经跨月且已认证抵扣,按照现行规定(2026年主流口径),购买方必须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而不能由销售方直接开红票。这个规矩从营改增之后就没变过,全电发票时代虽然流程简化了,但底层逻辑一样。很多新手一上来就点“红冲”,结果系统报错“不可直接红冲”,就是因为没走信息表流程。我当时第一次处理跨年发票时也犯过这个错,以为跨月了可以直接在开票系统里点红字,结果税务局系统直接弹窗提示“请先申请信息表”,搞得我满头大汗,最后打12366才搞明白。后来我养成了习惯:只要涉及已认证抵扣的发票,第一件事就是打开电子税务局或者全电发票平台,按发票号码查询状态,确认是否已经“抵扣勾选”。如果显示“已抵扣”,二话不说,先申请信息表。

那具体步骤是什么?我一步一步说,你跟着操作就行。第一步,登录你所在地的电子税务局(2026年全国基本普及全电发票,但有些老企业还在用税控盘,我两种都讲)。如果你是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直接进“税务数字账户”模块,找到“红字发票管理”下的“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点击“新增申请”,系统会自动带出你已抵扣的发票清单——注意,这里有个细节:很多学员找不到清单,是因为没有先做“抵扣勾选统计”的确认。你需要在“抵扣类勾选”里把当期已抵扣的数据先统计确认,信息表那边才能拉出发票。如果你用的还是税控盘开票系统,那就插上金税盘或税控盘,进入“发票管理”菜单,选“红字发票管理”,再点“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填开”。这里提醒一句:别点错成“直接开红票”,那是给未抵扣或未入账的情况用的。选择发票类型为“购买方申请”,录入原发票代码和号码,系统会自动校验。校验通过后,填写红字信息表的具体内容:原发票金额、税额,以及你要红冲的金额。跨月红冲不能只冲一部分?可以,但如果原发票已经抵扣,信息表上的金额必须等于原发票全部金额,不能拆分。因为税务系统目前不支持针对已抵扣发票的部分红冲,你只能全额红冲,再让供应商重新开正确的。这一点很多学员不理解,以为可以只把多开的2万冲掉,实际上行不通。那账务上怎么处理?我后面会说。

信息表填完提交后,系统会生成一个16位的信息表编号。全电发票平台会直接推送到开具方;传统税控盘则需要你下载信息表电子文件(XML格式),发给供应商。第二步,供应商登录开票系统,查询到这个信息表编号,点击“红票开具”。全电发票下,供应商直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找到对应的信息表,点“开具红字发票”,系统自动生成红票内容,你只需要确认金额无误即可。税控盘下,供应商先导入你发的XML文件,然后点击“红字发票填开”,选择“导入红字发票信息表”,系统自动带出信息。这里有个容易犯的错:供应商在开票软件里点了“下载信息表”,如果下载不到,通常是信息表的“状态”还是“审核中”。实际上,购买方提交信息表后,系统是自动审核的,一般几分钟就通过,但如果遇到网络延迟或者发票数据异常,可能需要等半天。我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以为系统坏了,反复提交了好几次,结果导致多条信息表重复。正确的做法是:提交后等5分钟,刷新页面,看状态是否变为“审核通过”。如果不通过,系统会提示原因,常见的有“发票号码不存在”或“与原发票不一致”。这时候别慌,核对一下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是否和原发票一致,尤其是跨月的发票,有的系统里发票日期格式可能是“2026-03-15”,你填成了“2026-3-15”都可能报错。确认无误后重新提交即可。

第三步,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成功后,全电发票系统会自动将红票信息推送到你的税务数字账户;税控盘则需要你登录认证平台手动勾选确认。注意!红字发票不需要再认证抵扣,它直接冲减你的进项税额。但申报增值税时,这笔红字发票的进项税额必须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里。如果你忘了填,系统比对会异常,税务局会打电话来问。我有个学员就因为这个被专管员约谈了,因为他当月进项没有减少,申报数据虚高,补税不说还交了滞纳金。所以建议你每月申报前,先登录电子税务局,查看“本期红字发票信息表情况”,把税额抄下来,填申报表时直接引用。全电发票用户更简单,系统会自动预填,但人工复核一下总没错。

账务处理是管理会计的重头戏。很多会计一看到红字发票,直接做原分录红字冲回:借:原材料 -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0,贷:应付账款 -113000。这个分录看着没毛病,但会带来两个问题:第一,如果你当月还有原材料的正常入库,这个红字冲回会导致当月原材料借方发生额失真,不利于成本核算。比如你当月正常入库80万,冲回10万,账面上原材料借方净额只增加了70万,但业务部门认为实际入库是80万,对账时会产生差异。管理会计提供报表给老板时,成本分析会被质疑。第二,如果跨月红冲且原发票已在之前月份抵扣,那么正确的做法是:红字发票只影响“进项税额转出”,而不直接冲减“进项税额”。因为原进项税额已经在之前月份抵扣并入了增值税申报表,你只能在当月做进项税额转出,来调整当期应纳税额。标准分录应该是:借:应付账款(或预付账款) 113000,贷:原材料 10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0。同时,在收到供应商重新开具的正确发票时,再做正常的分录:借:原材料 8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400,贷:应付账款 90400。这样一进一出,应付账款余额先减少11.3万,再增加9.04万,净减少2.26万,正好是多开的款项。原材料成本也正确归集了8万。这个分录是税务稽查的常见关注点,如果你做成了直接冲进项,稽查时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进项重复抵扣”。我刚开始教课时,自己就是被坑过的。有一年处理一笔跨年发票,我图省事直接红冲原分录,结果年底汇算清缴时,税务局系统自动跳出了“进项税额与红字信息表金额不一致”的预警,还好我的主管复核时发现了,让我赶紧调整,不然补税加滞纳金少说要好几万。从那次以后,我每个月底都会用“应交税费明细账”和“红字发票台账”对一遍,确保进项税额转出数额正确。

当然,这个事儿各地税务局执行口径不完全一样。比如有的地方对于已认证抵扣的发票,购买方申请信息表时,系统要求必须上传“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盖章扫描件,而有的地方直接线上确认就行。还有,部分地区对跨年红冲有更严格的要求,比如超过180天的发票,需要税务局后台人工审核。所以,我说的是一般情况,你最好打12366确认一下你所在省的具体执行口径,尤其是跨年和涉及出口退税的发票。管理会计的服务对象虽然是内部,但税务合规是底线,一旦出错,老板第一个问责的就是你。

另外,从管理会计的角度,我们还要关注这个红冲事件对现金流和应付账款账龄的影响。供应商多开了发票,相当于我们提前多付了税款,虽然进项可以转出,但资金占用成本是实实在在的。我建议你建立“红字发票追踪台账”,记录信息表申请日期、红票收到日期、重开发票日期,以及对应的应付账款调整情况。这样月底向老板汇报资金流变动时,可以直接给数据。比如这个案例,原本假设付款周期是30天,但红冲导致重新开票,付款可能会延后,影响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这些细节,业务部门不会想,但咱们财务得主动补位。

最后再聊一个全电发票特有的场景。现在全电发票普及率很高,有些供应商可能还在试点阶段,红冲流程略有不同。全电发票的红冲不需要信息表,直接在平台点“红字发票开具”,系统自动关联原发票。但注意:如果原发票已做“用途确认”(相当于抵扣),同样需要购买方先发起红冲申请,系统生成“红字发票确认单”,双方确认后才能开红票。和传统流程的区别在于,全电发票的申请和确认是在线同步的,不需要下载XML文件。有个细节:全电发票红冲时,系统默认只能整单红冲,分批红冲需要税务局特批。所以对于部分退货或折扣的情况,建议先走传统发票流程或者让供应商重新开蓝票。只要记住一条原则:已抵扣的专票,无论全电还是税控,购买方必须主动发起红冲流程,不能等销售方操作。

最近整理了一份全电发票红冲全流程操作截图,从登录系统到生成红票、再到账务处理模板,每一步都标注了注意事项,谁要的话私信我,我直接发给你。管理会计的工作不只是做账,更要把这种基础操作的坑提前填平,这样老板问你“这个月成本怎么波动那么大”的时候,你才能从容地说:“3月份供应商开错发票,5月份红冲重开,导致原材料采购成本产生6万元差异,但实际已对冲平了,不影响全年利润,后面我会把调整分录附在报表附注里。”这才是管理会计该有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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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学您好,按债务重组的模式处理的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债务人,应当在抵债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为1100万元,用账面价值700万元,市场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抵偿应付工程款,应一并确认“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400万元。而不需要分别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0万元和资产处置收益300万元。 抵债协议签订日为债务重组日。 应付工程款终止确认,资产是否终止确认,要看资产的状态是否已经竣工备案,是否达到资产可使用状态来确定终止确认的时点。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施工企业作为债权人,放弃债权换取资产,应当在在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受让开发产品作为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以及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其他成本,同时还要考虑弃置费用。 接上例:施工企业应收未收工程款账面价值1100万元,接受以公允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受偿。不需要另外支付税金,该房产投入使用前发生装修费用150万元。 该房产确认会计成本=1000+150=1150万元 确认债务重组损失=1100-1000=100万元 (二)税收处理 1.债务人的税收处理 虽然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债务重组时,债务人不需要分别确认债务重组损益和转产转让损益,但是,在税收处理上,依然还应将该业务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转让资产和以资产公允价值偿还债务两项业务来处理。在不考虑税金情况下: 房产转让收益=1000-700=300万元 债务重组收益=1100-1000=100万元 销售房产应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认各项纳税义务,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项税收政策规定,及时确认各税种的预缴税额,并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各税种的应纳税额。 2.债权人的税收处理 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总价款1100万元和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确认建筑服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并按照1100万元总价款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 确认房产的成本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照规定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按照规定留存债务重组协议等资料备查,并在债务重组当年申报税前扣除。 03.抵债房产自用但未完工财税处理 实务中,抵债房产用于自用还存在两种情形,已完工或者未完工。如果抵债房产尚未完工,该如何处理呢? (一)会计处理 在以房抵债时,双方已经达成合意,实质上债务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债务的灭失,视同实质上已经收到了抵债房产的预收款或销售款。 1.债务人会计处理: 签订抵债协议房产尚未完工时: 借:应付账款1100万元 贷:预收账款1000万元 贷: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100万元 待抵债资产交付时: 借:预收账款1000万元 贷:开发产品700万元 贷: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300万元 2.债权人会计处理 借:预付账款1000万元 借:投资收益100万元 贷:应收账款1100万元 签订抵债协议时资产尚未完工,不能确认资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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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你这个你看下 (一)会计处理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债务人,应当在抵债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为1100万元,用账面价值700万元,市场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抵偿应付工程款,应一并确认“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400万元。而不需要分别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0万元和资产处置收益300万元。 抵债协议签订日为债务重组日。 应付工程款终止确认,资产是否终止确认,要看资产的状态是否已经竣工备案,是否达到资产可使用状态来确定终止确认的时点。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施工企业作为债权人,放弃债权换取资产,应当在在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受让开发产品作为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以及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其他成本,同时还要考虑弃置费用。 接上例:施工企业应收未收工程款账面价值1100万元,接受以公允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受偿。不需要另外支付税金,该房产投入使用前发生装修费用150万元。 该房产确认会计成本=1000%2B150=1150万元 确认债务重组损失=1100-1000=100万元 (二)税收处理 1.债务人的税收处理 虽然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债务重组时,债务人不需要分别确认债务重组损益和转产转让损益,但是,在税收处理上,依然还应将该业务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转让资产和以资产公允价值偿还债务两项业务来处理。在不考虑税金情况下: 房产转让收益=1000-700=300万元 债务重组收益=1100-1000=100万元 销售房产应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认各项纳税义务,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项税收政策规定,及时确认各税种的预缴税额,并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各税种的应纳税额。 2.债权人的税收处理 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总价款1100万元和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确认建筑服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并按照1100万元总价款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 确认房产的成本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照规定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按照规定留存债务重组协议等资料备查,并在债务重组当年申报税前扣除。 03.抵债房产自用但未完工财税处理 实务中,抵债房产用于自用还存在两种情形,已完工或者未完工。如果抵债房产尚未完工,该如何处理呢? (一)会计处理 在以房抵债时,双方已经达成合意,实质上债务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债务的灭失,视同实质上已经收到了抵债房产的预收款或销售款。 1.债务人会计处理: 签订抵债协议房产尚未完工时: 借:应付账款1100万元 贷:预收账款1000万元 贷: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100万元 待抵债资产交付时: 借:预收账款1000万元 贷:开发产品700万元 贷: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300万元 2.债权人会计处理 借:预付账款1000万元 借:投资收益100万元 贷:应收账款1100万元 签订抵债协议时资产尚未完工,不能确认资产的成本。 (二)税收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应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认各项纳税义务,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项税收政策规定,及时确认各税种的预缴税额,并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各税种的应纳税额。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比较特殊,实务中各省税务机关明确的口径,一般以开发产品交付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据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在抵债时,开发产品未完工,处于预售期的,视同收到预收款,应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在抵债时,开发按产品已完工属于现房销售的,视同收到销售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销售额即为房产市场公允价格1000万元。 2.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这是对销售开发产品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的一般性规定。 但实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是将未完工开发产品,还是将已经完工开发产品,作为偿债资产,在与债权人施工企业达成偿债合意时,都是先签订抵债协议和合同。至于是否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还要根据开发产品的完工进度或者施工企业对偿债资产的处置方式来决定。 在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这是对销售开发产品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的特殊性规定。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偿债的开发产品,无论是否签订《销售合同》或者《预售合同》,都应当在抵债协议(合同)签订、债务灭失时,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并根据开发按产品是否“完工”,来判断是否应当确认计税成本对象的计税毛利。 抵债时,开发产品尚未完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确认预计毛利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抵债时,开发按产品已经完工的,应按照规定确认完工产品的实际计税毛利,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抵债资产在会计处理上,并没有确认收入和对应的成本。因此,在完工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需要通过填报《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将视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和视同销售成本700万元,填报对应的栏次予以纳税调整处理。 除此之外,对于之前尚未完工的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一是还需要调整会计毛利和计税毛利之间的差额;二是需要对历年已经预计毛利与计税毛利的差额予以纳税调整。 3.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9】91号)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因此,在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是将未完工开发产品,还是将已经完工开发产品,作为偿债资产,在与债权人施工企业达成偿债合意并签订抵债协议和合同时,产生抵债开发产品的土地增值税预缴义务,应当按照规定预缴增增值税。 在项目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抵债资产应作为尾盘销售处理。 土地增值税收入的确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价外经济利益确认收入。 04.抵债房产“转手”情形下财税处理 实务中,施工企业往往基于对资金的需求,采取将抵债资产“转手”的做法。即先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抵债协议(合同),但是并不办理房产的网签备案手续,自行寻找或者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将该房产出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合施工企业为最终的实际买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一)法理分析 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法律规定抵债行为成立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债务到期,二是抵债资产交付,三是债务消灭。而抵债资产物权的变更应当以是否依法登记为前提。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债权人如将抵顶回来的开发产品再寻找最终买受人,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合办理房产销售、备案、按揭和产权登记手续,其实质是通过处置约定抵偿债务的房屋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以取得抵债资产最终销售后的收款权利。这里可以视为属于债务重组中的修改了债务偿还条件和期限。而不应将其视为两次销售。 实务中,由于房地产实际销售价格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往往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一抵债资产作价1000万元,在卖给最终买家时,实际销售收取价款为800万元。 情形二抵债资产作价1000万元,在卖给最终买家时,实际销售收取价款为1200万元。 以上实际销售价格应当作为计税的依据,而抵债价格应当作为会计确认收入的依据。两者之间存在税会差异。 原因是债务人房地产公司实际的经济利益流入为抵顶债务的金额。未来房产实际销售价格是税法认定的市场公允价格;而未来实际销售的价款是债权人实际受偿的金额。 (二)会计处理 1.债务人会计处理 情形一  抵债时: 借:应付账款1000万元 贷:预收账款1000万元  确认收入时: 简易计税情形 借:预收账款1000万元 贷:营业收入961.90万元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8.10万元 一般计税情形 借:预收账款1000万元 贷:营业收入933.94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6.06万元  实际收到销售款时: 借:银行存款800万元贷:其他应付款800万元  支付代销售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800万元贷:银行存款800万元 情形二 1)抵债时: 借:应付账款1000万元贷:预收账款1000万元 2)确认收入时: a.简易计税情形 借:预收账款1000万元 贷:营业收入942.86万元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57.14万元 b.一般计税情形 借:预收账款1000万元 贷:营业收入900.92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08万元 3)实际收到代销售款时: 借:银行存款1200万元贷:其他应付款1200万元 4)支付代销售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1200万元贷:银行存款1200万元 2.债权人  签订抵债协议时,不作会计处理。  抵债资产实际销售后实际受偿时: 借:银行存款800(或1200)万元 投资收益300(-300)万元 贷:应收账款1100万元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与实际受偿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三)税收处理 1.债务人 1)增值税 抵债时: a.简易计税:预缴增值税=1000÷(1%2B5%)×3%=28.57万元 b.一般计税:预缴增值税=1000÷(1%2B9%)×3%=27.52万元 房屋交付或者开具发票时: 按照实际房产销售合同总价款800万元(或1200万元)计算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 属于一般计税的,注意将对应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 2)企业所得税 A.抵债时: 预计毛利额=1000÷(1%2B9%)×预计毛利率 B.在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时: 确认并结转会计收入和对应的成本,确认会计毛利; C.在达到完工条件的年度: 按照实际房产销售合同总价款800万元(或1200万元)计算确认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 调整会计毛利与计税毛利之间的差额; 调整计税毛利与预计毛利之间的差额。 3)土地增值税 a.抵债时: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1000-预缴增值税)×预征率 b.清算时:按照实际房产销售合同总价款800万元(或1200万元)计算土地增值税收入 2.债权人 债务重组收益并入当期企业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 证监会系列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1号的规范内容是A我会结合证券审计业务特点及资本市场监管需求,就注册会计师在收入审计中保持职业怀疑作出规范B我会结合税务业务特点及执业要求,现就税收涉及的关键特点作出监管规范。C我会结合证券评估业务特点及执业要求,现就折现率测算涉及的关键参数作出以下监管规范。D我会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6号--审计报告中的非无保留意见》结合证券审计业务特点及资本市场监管需求,就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作出规范。

    A我会结合证券审计业务特点及资本市场监管需求,就注册会计师在收入审计中保持职业怀疑作出规范

  • 22.企业税务管理是企业对其涉税业务和纳税实务所实施的研究和分析、计划和筹划、处-|||-理和监控、协调和沟通、预测和报告的全过程管理行为,税务管理的目标是规范企业纳税行-|||-为、科学降低税收支出,有效防范纳税风险。企业税务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涉税活动管理,二是企业纳税实务管理。-|||-(1)请用流程图的形式,表示传统财务模式下日常税务管理的主要流程。(10分)-|||-2)请用流程图的形式,表示财务共享模式下日常税务管理的主要流程。(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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