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又变了,这次瞄准了促销赠品的税务处理规则,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15条直接写死了——赠品不再能稀里糊涂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完事,必须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和销项税额,老会计过去那种“赠品一送,费用一挂,税务局来了都查不出毛病”的好日子到头了。变之前是怎么做的?我敢说,九成以上的企业都把赠品直接扔进“销售费用—促销费”科目,发票不开,账上就记一个库存商品减少,然后结转个成本,美其名曰“买一赠一不确认收入,因为单价已经摊进主商品了”。比如你卖个电饭煲300块,送一个价值50块的锅,以前的做法是只确认电饭煲收入300,锅的成本50直接进销售费用,增值税申报时也不提这锅的事。税务局以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买一赠一”到底算不算捆绑销售没有死规定,很多地方默许你按主商品价格做收入,赠品当促销费用。但变之后呢?新法第15条第三款白纸黑字写死了:无偿赠送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一律视同销售。赠品只要不是免费送给你亲爹亲妈或者捐给红会,哪怕是你买三送一、买大送小,每一件赠品都得独立算账——按同类货物平均售价确认销项税,进项税可以正常抵扣,但企业所得税那边更头疼:赠品不仅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还得按公允价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还能按销售费用扣除。
有人已经吃亏了。杭州一家做小家电的电商公司,去年双十一搞了个“买咖啡机送保温杯”活动,保温杯采购单价80块,但售价标199块,会计按老办法直接进了销售费用,增值税申报零申报赠品。今年4月份被税务稽查抽中,认定保温杯无偿赠送视同销售,要求补增值税(199÷1.13×13%=22.88元/个,一共送了5000个,光增值税就补了11.44万),同时企业所得税调增视同销售收入99.5万,调增销售费用40万(因为之前已经把80块成本计费用了),一来二去又补了企业所得税14万多。老板气得直跺脚——本来就是赔本赚吆喝的促销,结果赠品白送还倒贴了20多万税。这个案例说明什么?新法执行后,赠品的税务处理已经不是“可以怎么选”的问题,而是“必须怎么算”的问题。
我把核心变化拆成三部分来讲。第一部分:变之前怎么做的。传统做法一般分三种。第一种是“买一赠一”模式,把主商品和赠品打包算一个销售,只对主商品开票,赠品不开票也不申报,会计上把赠品成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者销售费用。第二种是非捆绑赠送,比如你买1000块钱的东西,我送你一袋米,这个米既没有发票也没有签收单,直接做“营业外支出”或者“销售费用”,税务上完全当没有这个资产。第三种更混乱——客户直接拿赠品走了,连入库单都没有,仓库账实不符,税局一来调取库存明细,赠品全成了盘亏要补税。第二部分:变之后怎么要求的。根据2026年5月1日生效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15条及配套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若干问题的公告),所有赠品(包括买一赠一、试用装、样品、抽奖赠送、积分兑换实物等)一律按以下规则处理:增值税方面,按赠品同类货物平均售价或者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凭合法扣税凭证抵扣;企业所得税方面,赠品应视同销售货物确认收入,同时按公允价值计入销售费用(或者业务宣传费),并且该销售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超过部分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有多个赠品在同一促销活动赠送,需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主商品与赠品的销售价格,避免重复计算收入。第三部分:对普通会计最直接的影响。首当其冲是账务处理变复杂了。以前做凭证:借:销售费用—促销费 贷:库存商品,完事。现在要做四笔:第一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借:销售费用—促销费,贷:主营业务收入—赠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第二笔结转赠品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赠品,贷:库存商品);第三笔如果赠品是外购的,还要考虑进项税是否转出(一般可以抵扣,但若用于个人消费需转出);第四笔如果赠品涉及个税代扣(比如抽奖赠送红包),还要计提其他应收款。光是这几笔分录就够老会计喝一壶的。而且申报表也要变: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视同销售”列要填赠品收入及税额;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需要填A105010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把赠品收入调增,同时把赠品费用调减(因为费用已经计入销售费用,无需重复调整)。
不过说实话,这个政策初衷是好的,把赠品从灰色地带拽到阳光下,防止企业通过赠送转移利润、偷逃税款,但落地执行可能还要一段磨合期。你看啊,问题出在实务细节上。比如“买一赠一”到底算不算无偿赠送?新法说只有“无偿赠送”才视同销售,但“买一赠一”本质上有偿——你买主商品,我才赠品。可税务局的口径非常鸡贼:就算你包装上写明“买A送B”,只要发票没把赠品金额分摊开,税务局一律视为无偿赠送。那怎么才能不被认定为无偿?你要在发票的“折扣栏”或者“备注栏”里明确注明赠品金额及主商品分摊后的单价。但实际操作中,客户一般只认主商品价格,你发票上把赠品金额写进去,客户会要求你重新开票。所以很多企业干脆还是按老办法走,赌税务局查不到自己。但一旦被查,补税滞纳金罚款一样不少。
更头疼的是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时间点不一致。增值税在赠送发生时就要确认销项税,但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点,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如果赠品与主商品属于“捆绑销售”且能合理分摊价款,可以不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可新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明确是否废止875号文相关条款。这就造成一个巨大矛盾:你按新法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了,但企业所得税按875号文可能不用视同销售。以实务案例来说,某公司卖一台打印机3000元,送一箱A4纸(市价100元),发票上打印机金额3000元,备注栏写了“含赠品A4纸”,但没写分摊。增值税要求视同销售A4纸100元,缴13元税;但企业所得税想按875号文不视同销售,可只有发票备注栏的分摊说明才被认可,而你又没写。最终税局大概率按新法统一要求视同销售,无论企业所得税还是增值税。这就是“磨合期”的典型矛盾——政策过渡期间,新旧规则打架,会计只能按最严格的口径执行,否则老板被罚了第一个找你算账。
还有一个实操痛点叫“赠品进项税抵扣”。外购赠品时,进项税到底能不能抵扣?新法原则上可以,但有个雷:赠品如果被界定为“用于个人消费或者集体福利”(比如送员工、送客户),进项税不能抵扣。可问题来了,促销赠品是送给目标客户的,属于“无偿赠送”,不属于“个人消费”,所以能抵扣。但很多企业会计搞不清“个人消费”和“赠送客户”的区别,直接全部转出,白白多交了税。反过来,如果企业把赠品当样品送给经销商试用,经销商是个体户或者个人,那又可能涉及“对个人赠送”是否视同销售?新法没说死,各地执行也不一样——上海、广东等地明确:对个人赠送货物,单笔金额不超过500元的视同销售但可不开发票,按不含税金额申报;而北京则要求必须开票。这种口径差异,导致全国连锁企业总部统一采购赠品,下属公司却要按不同规则处理,会计头疼得很。
另外要警惕的是“视同销售与业务宣传费的关联”。很多会计把赠品费用一股脑全塞进销售费用,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是销售收入的15%,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赠品费用如果被视为“业务宣传费”,那么当年度超额部分就不能扣除。比如你一年销售额1000万,赠品花了200万,按15%只能扣150万,剩余50万结转下年。但如果你能证明赠品属于“销售折扣”或者“直接折让”,那可能不被认定为业务宣传费。现实是,大多数企业拿不出证据,税局便默认并入业务宣传费。所以我建议,赠品支出金额大的公司,一定要和税务机关提前沟通,或者请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报告,把赠品费用的性质定死。
至于电子税务局具体哪天切换推送赠品视同销售申报模块,各地时间不一样,你关注自己省份的通知,我就不在这里列了。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2026年6月30日之前,全国税务系统会完成增值税新版申报表的升级,届时附表一“视同销售”一栏将强制校验——赠品金额未填写的,系统会弹出阻断提示。如果你公司的账务处理还是老一套,到时候申报都报不进去。我已经听到好几个财务群里的人在焦虑了。
最后,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刚刚把自家公司2026年一季度的赠品账重新调了一遍,发现光补提销项税就多出来8万多,老板皱着眉头问我“有没有办法少交点”。办法有,但需要提前规划:第一,改变促销方式,把“买一赠一”改为“捆绑销售降价”,比如原价2000元的商品套餐,你标价1800元,发票开“商品A 1800元”,同时内部进销存系统里按公允价值分摊主商品和赠品的成本,这样既不用交赠品税,也不影响客户价格感知。第二,把赠品做成“折扣券”或者“积分抵现”,客户拿券兑换商品时,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而不是送实物。第三,如果非送实物不可,尽量选价格接近成本的赠品,且入库开票时明确标注“促销用—视同销售”,从源头规范。总之,纸面上看政策很紧,但实操中留了可操作空间,前提是你够专业。
避坑指南:赠品发票没写分摊明细的,赶紧补开“红字冲销 + 蓝字重开”,在备注列注明“赠品公允价值 XX 元,主商品分摊后价格 XX 元”,或者开折扣发票直接冲减。如果你公司的系统做不到自动按公允价值分摊,那就老老实实账外手工台账,每月对赠品做视同销售计提。
我把最近三个月的财税新政整理了速览版,两页纸,涵盖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规、数电票红冲流程改革等六条核心变化,每条都标了生效日期和执行口径,你要的话我发你。老规矩,评论区留下邮箱或者私信我“政策速览”,我手动发你 PDF。别指望群里转发,文件太大容易被和谐。












官方

0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