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适用情形
无法查账征收确实要核定征收,但不是只有无法查账征收才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的适用情形包括: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企业是否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确定本年度应缴或退换的税额,填写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的行为。
具体要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或成本核算情况,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式,其中:对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或者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以及其它且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采取定额征收所得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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