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时股东借款未归还怎么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项,个人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如果股东(包括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向企业提供借款,并且企业未能在纳税年度内归还或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那么该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如果有的话)应被视为股东的“利息所得”,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销时的税务处理:
在有限合伙企业注销时,所有未清偿的债务(包括向股东的借款)都需要进行清算。如果借款在注销时仍未归还,那么这部分债务可能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具体来说,如果借款被视为对股东的分配或者被视为股东的资本回收,那么可能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如果借款被确认为企业的损失,那么也可能影响企业的所得税计算。

归还股东借款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1、归还股东借款的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库存现金等
2、股东借款给公司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应付款
3、股东个人向公司借款的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XXX
贷:银行存款等
注意: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可得,若企业是与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进行借款,则不在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内,不用缴纳印花税,因此公司向股东借款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若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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