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1)选项A:权利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2)选项B:权利人信赖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表示而不行使请求权的行为不属于怠于行使权利,因此,将“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而如果债务人否认债务,债权人仍不积极主张权利,则明显为怠于行使权利,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不应因债务人否认债务而中断,否则不利于敦促权利人主张权利。(3)选项C:权利人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导致诉讼时效中断。(4)选项D: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考点】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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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结论:按财税〔2016〕36号附件4,政策对零税率和免税有明确正列举,不在零税率名单内且符合条件的跨境服务,才适用免税(免销项、进项不得抵扣/退税)。

一、先分清零税率与免税的法定范围

1. 零税率(可退进项) 仅包含:

◦ 国际/航天运输服务

◦ 向境外提供并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特定服务:研发、设计、软件、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转让技术等(共10项)

◦ 选项A(转让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D(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影视制作发行),均在零税率正列举中,正确。

2. 免税(免销项、不退进项) 包含:

◦ 向境外提供并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属于明确免税项目)

◦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播映服务(区别于“制作发行”)

◦ 因此,选项B(专业技术服务)、C(境外播映服务),不属于零税率,而是免税,故不选。

二、关键区分点(做题必看)

• 核心差异:零税率是法定鼓励、可退税;免税是常规优惠、不退进项。

• 易混业务:

◦ ✅ 影视制作/发行:零税率(创作、版权环节)

◦ ❌ 影视播映:免税(影院/平台播放环节)

◦ ❌ 专业技术服务:免税(区别于“研发/设计/技术转让”)

• 前提条件:跨境服务需满足完全在境外消费/使用,否则不能享受免税或零税率。

三、一句话秒杀

• 看到研发、设计、软件、技术转让、影视制作发行 → 优先考虑零税率。

• 看到专业技术、鉴证咨询、境外播映、会展、仓储 → 一般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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