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9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双方约定,2023年1月20日,甲公司应按每台52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提供A产品5台。2022年12月31日,甲公司A产品的账面价值(成本)为280万元,数量为5台,单位成本为56万元。2022年12月31日,A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为50万元/台。销售5台A产品预计发生销售费用及税金为10万元。2022年12月31日,甲公司结存的5台A产品的账面价值为( )万元。
280
250
260
270
BC
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规定,该批A产品的销售价格已由销售合同约定,并且其库存数量等于销售合同约定的数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计算A产品的可变现净值应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52万元作为计量基础,其可变现净值=52×5-10=250(万元),因其成本为280万元,依据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的原则,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0万元,所以账面价值为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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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结论:按财税〔2016〕36号附件4,政策对零税率和免税有明确正列举,不在零税率名单内且符合条件的跨境服务,才适用免税(免销项、进项不得抵扣/退税)。

一、先分清零税率与免税的法定范围

1. 零税率(可退进项) 仅包含:

◦ 国际/航天运输服务

◦ 向境外提供并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特定服务:研发、设计、软件、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转让技术等(共10项)

◦ 选项A(转让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D(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影视制作发行),均在零税率正列举中,正确。

2. 免税(免销项、不退进项) 包含:

◦ 向境外提供并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属于明确免税项目)

◦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播映服务(区别于“制作发行”)

◦ 因此,选项B(专业技术服务)、C(境外播映服务),不属于零税率,而是免税,故不选。

二、关键区分点(做题必看)

• 核心差异:零税率是法定鼓励、可退税;免税是常规优惠、不退进项。

• 易混业务:

◦ ✅ 影视制作/发行:零税率(创作、版权环节)

◦ ❌ 影视播映:免税(影院/平台播放环节)

◦ ❌ 专业技术服务:免税(区别于“研发/设计/技术转让”)

• 前提条件:跨境服务需满足完全在境外消费/使用,否则不能享受免税或零税率。

三、一句话秒杀

• 看到研发、设计、软件、技术转让、影视制作发行 → 优先考虑零税率。

• 看到专业技术、鉴证咨询、境外播映、会展、仓储 → 一般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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