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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
⑵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母公司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公允价值列示。
⑶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
⑷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中调整合并当期损益。
⑵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母公司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公允价值列示。
⑶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
⑷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中调整合并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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