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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5700-3200)×4.3%=107.5(万元)。实际亏损670万元,可以弥补亏损107.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1580.8+150-107.5=1162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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