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廖君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2024-06-05 16:39

您好,税前扣除要求很高的,下面条件满足才行哦(这些条件很难的)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张雨馨 追问

2024-06-05 16:49

我现在问的是在满足确认损失的前提下,要所得税前扣除,对这笔确认损失的分录录入的时间节点有没有要求,比如必须在2023年录入,或者是2024年汇算清缴前录入便可所得税前扣除?

廖君老师 解答

2024-06-05 16:54

哦哦,要在23年录入的哦,就是23年账套里体现了这个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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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税前扣除要求很高的,下面条件满足才行哦(这些条件很难的)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2024-06-05 16:39:15
同学你好,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企业在财务上提取的坏账准备金不能在税前扣除,应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但对于企业在实际经营中所发生的确实无法收回符合规定条件的坏账损失,可提供下列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批按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字号(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8.其他相关证明。
2024-07-15 02:21:26
同学你好 这个可以的
2022-03-22 10:01:08
学员您好,在汇算清缴的时候调增
2022-11-15 23:25:17
您好 您不是已经填好了吗
2022-08-11 15: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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