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薇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24-07-15 02:21

同学你好,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企业在财务上提取的坏账准备金不能在税前扣除,应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但对于企业在实际经营中所发生的确实无法收回符合规定条件的坏账损失,可提供下列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批按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字号(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8.其他相关证明。

薇老师 解答

2024-07-15 02:23

所以,企业确实发生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可以确认损失并申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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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企业在财务上提取的坏账准备金不能在税前扣除,应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但对于企业在实际经营中所发生的确实无法收回符合规定条件的坏账损失,可提供下列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批按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字号(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8.其他相关证明。
2024-07-15 02:21:26
是的,税前扣除是可以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凡是合法的经营成本,包括计提的坏账,都可以在汇算清缴时享受税前扣除优惠。计提的坏账若未被实际发生,则应及时进行抵销,将未抵销的坏账准确报送税务机关进行核销,才可以获得税前扣除的优惠待遇。
2023-03-06 14:33:01
您好,税前扣除要求很高的,下面条件满足才行哦(这些条件很难的)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2024-06-05 16:39:15
进行资产损失申报的企业(资产重组除外)汇算清缴时需填写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2022-04-12 1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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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7 07: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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