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人56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000万元。 (2)其他业务收人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550万元 (3)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00万元。 (4)发生的管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为60万元、业务招待费用7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 (5)取得直接投资其他非上市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4万元, (6)取得营业外收人1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其中含公益性捐赠38万元)。要求计算下列各题: (1)计算该企业本年度利润总额: (2)计算该企业本年度纳税调额。 (3)该企业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该企业本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镜中月.????
于2024-01-06 18:11 发布 487次浏览
- 送心意
闫鹏辉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4-01-06 18:12
(1)该企业本年度利润总额:
产品销售收入:5600万元
产品销售成本:4000万元
其他业务收入:800万元
其他业务成本:550万元
利息收入:40万元
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00万元
管理费用:760万元
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60万元
业务招待费用:70万元
财务费用:200万元
直接投资其他非上市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4万元
营业外收入:100万元
营业外支出:250万元(其中含公益性捐赠38万元)
利润总额 = 5600 - 4000 + 800 - 550 + 40 + 300 - 760 - 200 + 34 + 100 - 250 = 1614万元。
(2)纳税调整: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业务招待费应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即(70 - 70×60%) > (5600 + 800)×5‰。所以业务招待费可以全额扣除,无需调整。
直接投资其他非上市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4万元。
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为1614万元,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为1614×12%=193.68万元,实际公益性捐赠为38万元,所以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额扣除,无需调整。
纳税调整后所得=1614-60-34=1518万元。
(3)该企业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18+76+70-250=1414万元。
解释:管理费用中其他费用如办公费、差旅费等未提及,所以无需调整。财务费用中其他费用如汇兑损益等未提及,所以无需调整。营业外支出中其他支出如资产盘亏、报废损失等未提及,所以无需调整。
(4)该企业本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414×25%=353.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