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激励员工,五年后发放,计提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假设人员确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还是在五年期满支付时,一次性发放,个税可以分摊每个月吗?
月恋昙花
于2018-01-09 21:47 发布 1983次浏览
- 送心意
老王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8-01-09 21:59
您好,建议如果想少交税,计提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假设人员确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想多交税就在五年期满支付时,一次性发放,交纳个税,不可以分摊每个月的,只是每年计提时,可以分摊到每个月,或者一次性支付时,在支付当年分摊到每个月,按一次性奖金处理。参考以下内容。
1.员工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这里的“另有规定”是指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这种情况下,按以下规定处理:
(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2)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3)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转让净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可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4.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征收个人所得税。
5.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计算纳税。





月恋昙花 追问
2018-01-09 22:10
老王老师 解答
2018-01-09 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