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从事新材料研发的企业,已成立六年。第 1 年亏损 1000 万 元,第 2 年至第 5 年分别盈利 50 万元、200 万元、200 万元、250 万 元。第 6 年全年收入 2000 万元,成本费用 1800 万元,获得符合条件 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支持 600 万元,该资金全部用于购买一项设备。 假设该设备按直线法折旧,折旧年限 6 年,净残值为 0,不存在其他 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税率 25%。公司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 1:将该笔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600 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 方案 2:将该笔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600 万元作为征税收入。 甲公司应选择哪个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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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3-06-14 08:35 发布 51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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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艳平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是的,这两种征收方式就是这样分别计算的
2017-07-17 11:32:37

你好同学,应该作为征税收入处理,可以享受弥补亏损
2023-06-16 21:15:08

你好同学,应该作为征税收入处理,可以享受弥补亏损
2023-06-15 19:41:26

同学您好!选择方案1: 将该笔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支持600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亏损超过5年就不能弥补了。
2023-06-07 05:04:30

是的,计算公式是这样的
2018-11-05 11: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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