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齐惠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7-06-28 14:49

信用合作社贷款账发生在90年代,确认呆账是2011年,按2011年1月1日资产损失税前管理办法中规定,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是否可以在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前扣除。.

齐惠老师 解答

2017-06-28 14:56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因此,若坏账损失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为2011年度,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若坏账损失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拒2011年已经超过5年,不能再进行扣除。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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