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县城的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幢写字楼,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共计2000万元,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2600万元,其中装修费用600万元;利息支出80万元(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且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该写字楼竣工验收后,将总建筑面积的1/2对外销售,签订销售合同,取得销售收入4500万元;剩余的建筑面积对外出租,当年取得租金收入300万元。已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4%,可以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243万元。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为()万元,这道题怎么坐老师
十月
于2022-10-07 11:06 发布 1566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22-10-07 11:17
可以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000×1/2=1000(万元);(2)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2600×1/2=1300(万元);(3)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80/2+(1000+1300)×4%=132(万元);(4)可以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243万元;(5)加计扣除=(1000+1300)×20%=460(万元);(6)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000+1300+132+243+460=3135(万元)。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