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否应计入收入总额?同时符合哪些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jossonli
于2017-06-04 21:16 发布 249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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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4 21:26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老师,小规模纳税人季度不超过30万不需要缴纳增值 问
记入营业外收入-税费减免 答
公司给职工买的零食饮料和购物卡分别怎么入账呢? 问
可全部计入 管理费用-福利费 答
赵老师 我们是一般纳税人,7月了开了一张异地提供 问
你好 赵老师不在 我给你回复 就要重复缴纳 第二个你预缴的总税额不多吧,如果不多的话就不影响抵扣。 答
在建工厂购买电缆怎么入账啊 问
同学,你好 计入在建工程 答
现在会计学堂有出口退税的的练习吗 问
实操与课程这块,请咨询下官网在线客服,能得到更有效信息。 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