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否应计入收入总额?同时符合哪些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jossonli
于2017-06-04 21:16 发布 2173次浏览
- 送心意
李李李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4 21:26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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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出法定盈余公积分配方案是调整事项,为什 问
您好,因为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即会计上所说的法定盈余公积)。因此,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本质上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是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义务,满足日后调整事项的定义。 而现金股利不是必须的,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答
1. 甲公司自行建造某项生产用大型设备,该设备由A 问
你好题目具体要求做什么呢? 答
老师 这个怎么入账 问
您好,您这个是什么业务? 答
老师,对方给我们多开了票,这个怎么处理?比如我购了1 问
你好,他给你们开的这个涉及到货物涉及到数量吗? 答
老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农业技术开发、研究,农业技 问
可以开具餐饮服务的发票,同学 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