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2021年6月的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以交款提货方式销售M型小汽年10辆给汽车销售公司,每辆不含税售价1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全部收回。 (2)销售小汽车50辆给特约经销商,每辆不合税售价12万元,向特约经销商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汪明价款600 万元、增值税 78万元。 (3)企业将B单位逾期末退还包装物押金4万元收回。 (4)购进机械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20 万元,进项税额2.6万元,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5万元,税款 0.45 万元,该设备当月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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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03-28 17:04 发布 162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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