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是一般人,4月已经交完增值税了,但是我又 问
同学,你好 不想退税,就留抵里面显示 答
郭老师在吗,只需要郭老师回答谢谢,别的老师不用回 问
在的 具体的什么问题? 答
汇算清缴,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里的工资 问
同学,你好 1.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如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的累计金额,也就是会计口径应付职工薪酬贷方一级科目取数。 2.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的累计金额,按照会计口径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借方二级科目取数。 答
老师在吗?有个问题麻烦你帮我解答一下,我做企业年 问
这里资产总额填写的是你去年的平均 他看的是第四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后面有一个平均资产 答
离职赔偿金不需要缴纳个税吗?老师 问
你好,离职补偿金不超过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三倍以内,不用缴纳个税。 答


如果两家公司,一家在深圳,一家在外省,同法人同股东,老板是打算把深圳以后只做贸易公司,外省是负责生产产品,现过渡中,关联交易价格怎么定才符合税法,又对公司有利?
答: 你好; 关联定价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存在被税务机关调整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比如 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从上面规定可知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要看销售产品给关联公司的价格是否在正常销售价格范围之内。而且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是波动的,在一定时间之内有一个合理的波动范围,如果销售产品给关联公司的价格处于合理的波动范围之内且与销售给无关联第三方的平均价格水平相符,可以认为是合理的价格,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因此,可以参考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方的价格进行定价,以避免被认定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风险。
如果两家公司,一家在深圳,一家在外省,同法人同股东,老板是打算把深圳以后只做贸易公司,外省是负责生产产品,现过渡中,关联交易价格怎么定才符合税法,又对公司有利?
答: 你好; 这个是税务局规定的; 你要 知道这些规定 才能 合理的去 避开税务局的核定 1、货物销售价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2B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法规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你好老师,我们老板名下有两个企业。其中一个是在深圳,主要销售渠道是电商,已经经营了3年 左右,去年7月份在本地租地建厂房,新开立一家生产制造的湛江公司。深圳公司之前在深圳发货,本地建好厂房后迁回本地新厂房湛江公司发货,产品来源是购买全部材料给湛江公司代加工完成给深圳公司来销售,,新公司的主要经营只是帮深圳的那家公司代加工,只收取加工费,湛江公司收取深圳公司的加工费,通过公户转账并开发票给深圳公司,像这样操作,在税法上是否合法?
答: 您好,税法上是合法的,制造公司要保证合理的利润,不能全部利润给深圳公司。同理,也不能深圳公司没有利润,我们卖给深圳公司时,参考同行的价格,也就是如果深圳公司在外面购买是多少钱。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小鱼儿 追问
2022-03-16 16:13
meizi老师 解答
2022-03-16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