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两家公司,一家在深圳,一家在外省,同法人同股东,老板是打算把深圳以后只做贸易公司,外省是负责生产产品,现过渡中,关联交易价格怎么定才符合税法,又对公司有利?

小鱼儿
于2022-03-16 15:38 发布 830次浏览
- 送心意
meizi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2-03-16 15:41
你好; 关联定价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存在被税务机关调整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比如 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从上面规定可知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要看销售产品给关联公司的价格是否在正常销售价格范围之内。而且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是波动的,在一定时间之内有一个合理的波动范围,如果销售产品给关联公司的价格处于合理的波动范围之内且与销售给无关联第三方的平均价格水平相符,可以认为是合理的价格,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因此,可以参考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方的价格进行定价,以避免被认定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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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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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