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物权法里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物权的设计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里的特殊动产之多重买卖合同又说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人民法院支持,这两个怎么理解,觉得是矛盾的。谢谢

墨蓝雨滴
于2022-02-27 12:22 发布 1140次浏览
- 送心意
小小霞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重点在于是不是善意第三人
2022-02-27 12:23:55
您好,这个的话机动车是属于甲方的这个的,乙丙合法有效
2023-11-10 16:17:52
土地租赁合同不是法人?
2021-10-25 09:46:35
亲爱的学员,登记对抗主义是什么?请问您在哪里看到的
2019-05-14 10:35:09
您好,是的,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后面一个稍等我组织一下语言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交付所有权转移),登记为对抗要件(登记后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4-05-19 13:53:06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