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物权法里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物权的设计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里的特殊动产之多重买卖合同又说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人民法院支持,这两个怎么理解,觉得是矛盾的。谢谢
墨蓝雨滴
于2022-02-27 12:22 发布 898次浏览
- 送心意
小小霞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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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重点在于是不是善意第三人
2022-02-27 12:23:55

您好,这个的话机动车是属于甲方的这个的,乙丙合法有效
2023-11-10 16:17:52

你好,同学
这里不矛盾,不动产以登记为主
动产以交付为主
所以这里不矛盾冲突
2021-04-02 20:57:54

你好,一般动产是以交付为物权变更生效要件,,只有特殊动产(汽车,船舶,飞机)才适用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汽车是登记为所有权生效要件
2020-07-27 21:38:09

您好!可以提供一下您结论的依据吗?太绝对了
2019-05-31 10: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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