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机动车登记在其名下。某日 甲将机动车卖给乙,乙付款后将车开走但是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几个月后,乙将车卖给丙,丙付款后将车开走,也没有办理变更登记。 问:1.机动车归谁所有?2.乙丙之间买卖机动车的合同效力如何?
CG.
于2023-11-10 16:16 发布 641次浏览
- 送心意
小锁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23-11-10 16:17
您好,这个的话机动车是属于甲方的这个的,乙丙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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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的话机动车是属于甲方的这个的,乙丙合法有效
2023-11-10 16:17:52
你好,重点在于是不是善意第三人
2022-02-27 12:23:55
土地租赁合同不是法人?
2021-10-25 09:46:35
您好,这个写一个情况说明是可以的
2022-01-22 09:48:58
你好,特殊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中,确实存在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则。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交付的现实性:交付,无论是现实交付还是间接交付(如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都意味着标的物已经实际控制在买受人手中或者其权利已经转移给买受人。这种现实性的转移使得买受人能够直接支配和使用标的物,从而更符合物权变动的直接性和现实性要求。
登记的公示性:虽然登记在物权变动中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能够对抗第三人,但在特殊动产交易中,交付往往先于登记完成。这意味着在交付之后,买受人已经取得了对标的物的实际控制,而登记则更多地是为了公示这种物权变动,让外界了解标的物的权利状态。因此,在交付已经完成的情况下,登记并不能对抗已经取得标的物实际控制的买受人。
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在特殊动产交易中,如果以登记为唯一标准来确定所有权转移,可能会导致交易安全受到威胁。因为在实际交易中,买受人往往更关注标的物的实际控制权而非登记状态。如果以登记为唯一标准,可能会使得已经取得标的物实际控制的善意买受人面临权利被剥夺的风险,从而损害交易安全。因此,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则。
综上所述,特殊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在《合同法》中采用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则,主要是为了体现物权变动的现实性和直接性要求,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利益。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2024-05-19 13: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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