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下,X公司收购Y公司70%股权,双方没有关联。付出 问
你好,正在回复题目 答
老师,我们是收购了鲜牛奶,生产出初加工产品和调制 问
你好,不可以!奶粉不属于初级产品 答
老师,我是一家燃气企业,我们收到客户的安装款,做账, 问
你的分录正确,预收安装款计入合同负债合规。 审计借合同负债贷存货,分录错误、无准则依据。 预收负债不能冲减资产,后期直接冲回这笔错误调整即可。 答
您好,老师,请问一下,我们生产型企业,以前年度发票开 问
借以前年度损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贷应收账款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然后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答
老师好!请问拿到请款单付款,货未到,票未开,写:借:预付 问
未到票做暂估 借原材料暂估 贷应付账款暂估 答

答疑老师您好,我有点学糊涂了,来请求解析。我的问题是:关于物权法 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合同法 特殊动产,“一物多卖”的所有权归属:交付>登记>合同。合同法这么规定,那物权法的“登记对抗”岂不是成了空话?那还登记对抗个寂寞?
答: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老师,可以解释一下物权法里面的登记对抗吗
答: 你好同学,仅供参考: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所有权保留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一方面维持交易之便捷,一方面亦使当事人能斟酌情事,决定是否申请登记,以保障自己的权效力。世界大多数国家均采此制,如美国、意大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 但在登记对抗主义这种法律模式下,登记并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也并不产生公信力,仅产生对抗力。其缺点是因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缺乏表面的公示形式,易使善意第三人利益受损,容易形成在不动产之上的多种权利状态。登记对抗主义在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产生了一系列弊端:如被对抗的第三人的范围具有不确定性;赋予登记对抗力的本意是为了弥补意思主义缺乏外部表征、有碍交易安全的弊端,然而其结果由于对抗力造成依意思表示已合法成立的一系列物权变动关系被推翻,反而阻碍了财产流通速度,不利于交易安全等。这些弊端,在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是难以克服的。登记生效主义中,如果未登记即不生效;登记对抗主义中,未登记依然生效。 下面以抵押权为例,举个例子简单说下:假设对于A物的抵押,法律采登记生效主义,如果甲和乙两个抵押权人都没有进行抵押登记,那么两个抵押就都不成立,如果日后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那么甲和乙都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受偿;如果法律采登记对抗主义,如果甲和乙两个抵押权人也都没有进行抵押登记,那么两个抵押都是成立的,在清偿时具体的分配情况则依具体法律而定,但对于标的物是一定可以进行变价优先受偿的。这里就可以看出两种规定在债权人受偿时的不同结果了。 纯手打,希望可以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如满意,请给予五星好评以便更好地进行服务,谢谢!
一名会计如何让领导给你主动加薪?
答: 都说财务会计越老越吃香,实际上是这样吗?其实不管年龄工龄如何
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也先看交付?登记不能对抗吗,合同法买卖合同的特殊动产,为什么交付优先于登记
答: 你好,特殊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中,确实存在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则。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交付的现实性:交付,无论是现实交付还是间接交付(如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都意味着标的物已经实际控制在买受人手中或者其权利已经转移给买受人。这种现实性的转移使得买受人能够直接支配和使用标的物,从而更符合物权变动的直接性和现实性要求。 登记的公示性:虽然登记在物权变动中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能够对抗第三人,但在特殊动产交易中,交付往往先于登记完成。这意味着在交付之后,买受人已经取得了对标的物的实际控制,而登记则更多地是为了公示这种物权变动,让外界了解标的物的权利状态。因此,在交付已经完成的情况下,登记并不能对抗已经取得标的物实际控制的买受人。 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在特殊动产交易中,如果以登记为唯一标准来确定所有权转移,可能会导致交易安全受到威胁。因为在实际交易中,买受人往往更关注标的物的实际控制权而非登记状态。如果以登记为唯一标准,可能会使得已经取得标的物实际控制的善意买受人面临权利被剥夺的风险,从而损害交易安全。因此,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则。 综上所述,特殊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在《合同法》中采用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则,主要是为了体现物权变动的现实性和直接性要求,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利益。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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