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问我智能配单之前就需要收集所有单证还是 问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答
老师,我们其他应付-法人 借方余额挂了1680万,实际 问
可补票部分:购物卡找售卡方补开预付卡发票,利息让法人去税局代开贷款服务发票,凭票入账并按规定扣除 / 代扣个税。 回扣部分:无法合规入账,若为真实佣金需对方代开经纪代理发票,超比例或无票部分需纳税调增。 应急平账:法人先转回资金冲减借方余额,避免被认定为股息红利补缴 20% 个税。 风险提示:回扣若属商业贿赂,存在行政 / 刑事风险。 答
现金流量表根据银行存款明细账登是吗 问
不是,现金流量表不能直接根据银行存款明细账登记,需结合多类账簿和凭证分析填列。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是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含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以及期限短、流动性强的投资。编制时要区分经营、投资、筹资三类活动,需对照记账凭证判断资金性质,再结合银行存款明细账、库存现金日记账、总账及相关科目(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固定资产等)的数据进行归集和调整。 答
老师,我们有个供应商,账户有问题,现在就剩几百,我们 问
那个直接打现金收据就行了哈,不需要那么复杂 答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信息都采集完了,也提交了, 问
你前面的方框写上再提交 答

回迁房的契税怎么收取,是按房屋总价值,还是按多余补偿价值的部分来收取
答: 同学你好 拆迁回迁的,原来被拆迁的房屋有房产证的,那么拆迁面积部分不需要缴纳契税,超过拆迁面积部分需要按照补面积的价格计算契税1.5%
国企收到一处房屋旧城改造拆迁补偿款,拆迁款远大于房屋帐面价值,帐务怎么处理?
答: 你好同学 这个差额当成是营业个收入就好了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企业房屋拆迁收取的补偿费,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这笔房屋补偿款交税费吗?
答: 企业取得的房屋拆迁补偿该不该交增值税 一种意见认为,除土地使用权补偿外,公司取得的补偿款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没有对房屋拆迁补偿缴纳增值税予以明确。由于税收法规不明确,因此对房屋补偿费不应征税。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房屋拆迁补偿款应该征税。根据36号文件附件1第十条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企业取得政府对房屋拆迁合理对价的补偿,具有商业性,属于有偿放弃所有权行为,与转让房屋所有权即销售不动产没有本质区别。同时,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了无偿提供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视同销售的情形。这意味着,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除无偿用于公益事业等特殊规定外,只要是对外提供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都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因此,应以房屋补偿额作为计税依据,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有的省级税务机关对此情形作了明确,如湖北省国税局解答,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缴增值税。北京市国税局解答,企业的房产被拆迁,获得了另一处的房产补偿和一部分现金补偿,被拆迁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现金补偿和房屋补偿)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补偿房屋若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根据36号文件附件3的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纳税人可以放弃享受免税优惠,一旦放弃就要纳税,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房屋征收补偿费属于应纳增值税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房屋拆迁补偿款不应征税。正常商业交易买卖双方自由出价、自愿成交,而房屋拆迁补偿,从政策、方式、补偿等方面均由政府规定,企业没有自行选择的权利,因此,企业取得拆迁补偿和正常销售行为有本质的区别。同时,补偿虽有对价,但对价并不一定是应税行为,也不是缴纳增值税的充要条件,纳税与否与取得对价没有必然联系。 而且,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不依附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而独立存在的补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上述公司虽然取得了政府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但这种拆迁补偿款不是随着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售而产生,不能据此认定该公司收取补偿款的行为构成“有偿”,且该公司并未将不动产交付给政府,不构成“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因此,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 36号文件附件1第十条明确规定,销售不动产,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拆迁补偿属于房屋不动产所有权的灭失,并非转让,灭失物权的行为未纳入征税范围。同时,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中,不包括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则属于不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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