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老师,在线吗?想咨询您个问题。 问
在的 具体的什么问题? 答
老师您好,我1-3月直接 把临时人员的工资放在应付 问
您好,你是要把账调下,是吧 答
如果是FCA如何申报收入 问
您好,1. 报关单上成交方式必须填“FOB”,并在备注栏注明“FCA(具体交货地点)”。因为海关系统没有FCA选项,且FCA不含主运费和保险费,费用构成与FOB一致,所以直接对应填报FOB,同时备注清楚贸易术语,方便税务审核识别,避免影响退税定性。 2. 收入确认时点是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且拿到经签字的提货单/承运单当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收入确认看的是控制权转移,FCA模式下货交承运人后风险就转移了,控制权不在卖方这儿,所以按准则就该确认收入,后续报关单、提单等流程不影响这个时点。 3. 税务申报方面,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是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政策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增值税纳税申报在确认收入的次月进行,依据是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另外,FCA模式下从工厂到港口的运费一般由买方承担,卖方不用操心,运输服务也不是卖方的单项履约义务。 答
老师,个人社保怎么代扣?按多少代扣代缴? 问
您好,这个是我们这边的,每个地方不一样 答
2024年1月的折旧不计提了骨,当月减少当有照计,下月 问
成本模式下,2×22 年 12 月 31 日购入的投资性房地产,当月增加,下月起计提折旧,因此 2×22 年不计提折旧,从 2×23 年 1 月开始计提。 2×24 年 1 月 1 日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再计提折旧,因此 2×24 年 1 月无需计提折旧 答


请问:员工出差用自己的车,公司按1.5元/公里补贴车费(此费用包含了车子的油费,即油费不在另外报销),公司也有这样的财务制度,员工月初及月末拍车子上的行程,但员工实际加油费的发票是低于车补1.5/公里的,请问报销时按1.5元/公里报销,这样税务帐认可吗?另外按1.5元/公里的报销不需要并入工资交个税吗?
答: 你好,同学。 认可的,如果制度规定并税局备案是认可的。但要并工资交个税的
企业财务预存加油费用该如何做账务处理?企业财务预存加油费用会计分录怎么做
答: 企业财务预存加油费用应当在收到费用后将其存入对应账户中,之后在发生相应支出时,做相应账务处理。企业财务预存加油费用的会计分录可采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的贷记账户和借记账户的形式。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去年12月的加油费发票18年的1月可以用来做费用吗
答: 您好,可以的。请按以下方案处理,谢谢。 遇到跨年发票怎么办?最全攻略都在这里啦! 所谓的跨年发票 通常是指下面两种情况的发票 第一种: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报销(支付)做账,报销(支付)和做账时间却是在次年。比如,出差人员1月份报销上一年度12月份的出差费用。 第二种:经济业务发生在上一年度,款项支付也在上一年度,却没有在上一年度收到发票。比如,在收视率高的电视台打广告,需要先付款,12月份广告款也打了广告也播出了,可是就是12月31日前还未收到广告费发票,而是元旦节过了才收到发票。 01 属于预付款性质的发票——跨年又如何 根据发票的开具规则,在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在预收款时开具的发票也是合法的。因此,我们首先需要对发票对应的经济事项分清楚,看是不是属于预付款的性质。如果属于预付款性质的发票,即便是跨年了,也是可以的。比如,企业与电视台签署了2018年一季度的广告合同,合同约定电视台从2018年的1月1日开始播放企业的广告。假如企业在2017年12月底前支付了广告费,电视台也在2017年12月31日开具了发票。如果财务人员是跨年后的2018年1月15日才收到发票,完全可以把该发票做在2018年1月份的账里,然后在2018年度进行税前扣除(本来也应在2018年税前扣除,即便是在2017年入账)。 02 属于存货采购的发票——跨年很正常 对于存货,即使收到发票也并不意味着马上可以税前扣除,因为存货必须要经过入库、领用、生产、销售等环节后才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发票是上年的,但是存货在次年才完成入库等程序,当然上年的发票也是可以做在次年的。比如,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收到一批货,发票随货到的,该批货物于2018年1月3日验收合格后入库。此处,发票虽然是2017年的,但是可以正常做在2018年度,也没有什么纳税调整。 同样道理,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如果因为验收、安装等导致发票入账时间跨年,也是可以的。 03 属于2017年的成本或费用,收到的发票开具的时间却是2018年的,怎么办?怎么进行税前扣除? 看到这个问题,很多人立马会想到追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有了34号公告,对于确实属于当年的成本或费用,但是收到的发票却是次年,我们可以这样处理: (一)属于当年费用的 如果签署有合同,且支付了相关款项的,在支付时估计在当年年底前收不到发票的,就不要按照常规挂往来账,而是直接计入相关费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了发票,即便发票开具时间是次年仍然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34号公告扣除。当然,如果到次年5月31日还未收到发票,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什么时候收到,再去追补。 (二)属于当年耗用、销售等存货的 对于购进的存货,在收到时不管是否有发票,按照正常程序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然后该领用的领用出库,该销售的销售出库,月底正常办理存货的成本结转。月底或年底,还未收到进货发票,按照暂估入库,借“存货”,贷“应付账款”。同样道理,次年5月31日前收到发票即可税前扣除,如果到那时还未收到就做纳税调整。 (三)属于当年购置的固定资产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企业不管是否有发票,按照会计准则办理,对固定资产进行暂估入账后进行折旧,然后按照国税函(2010)79号进行税前扣除。国税函(2010)79号比34号公告的时间好像要长一些,但是却有可能12个月的结束时间在汇算清缴前,这点需要注意。 04 如果是2017年的费用,开具时间也是2017年,但是报账时间和付款时间却是2018年。该怎么处理?难道只能追补吗? 这种情况确实经常存在,比如销售人员12月份出差,知道元旦节后才来报销差旅费。 针对这种情况,企业会计人员需要做两件事情,通知各部门要报账的尽可能在年底前报账,如果因各种原因不能报账的应向财务部提供预计报账中发票时间是2017年的金额。 财务部一方面根据预估的金额确认相关费用,另一方面确认相关负债。相关人员在2018年报账时再冲减相关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金额。这样也是满足34号公告规定的。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清 追问
2020-07-28 16:53
陈诗晗老师 解答
2020-07-28 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