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就是本来我们买了关联股东的原材料,导致产品 问
需先计损失,再单独处理资产转让: 先将 10 多万损失计入 “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确关联股东赔偿后转 “其他应收款”。 原材料、在产品卖给关联股东时,按约定价格正常核算(不分摊损失),赔偿款与转让款分别结算。 两者分开处理,避免公司承担本应由对方负责的损失。 答
请问老师,这样的发票类目预付卡销售*抖音付费服务 问
是的,就是那样处理就行 答
老师好,我们公司要招聘一个外贸主管,要预算一下投 问
同学,你好 预算一下投入产出?? 是预算项目还是什么? 答
企业购买设备,一般用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一般用自有 问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答
老师,您好,有一公司,账上挂着欠供应商货款65万,其实 问
可以的,没问题的哈 答

老师,您好。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老板做朋友借款担保人,经济纠纷一停工林2年,现在想向税局申请困难期免土地使用税,18-19年的,怎样写
答: 你好直接写经济纠纷公司困难,入不敷出等,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怎么算
答: 你好,应纳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使用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是以土地证面积计算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请教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土地使用税有哪几种方法?
答: 你好!房地产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 一 ) 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计税起始时间 开发阶段的计税起始时间,应当结合以下两个文件进行判断。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规定: 新征用的土地, 依照下列规 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 使用税 ;(2) 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06]186 号 )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合同未 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二 ) 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1. 总计税面积的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开征的计税依据, 应依据下面两个 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 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 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国税 地字 [1988]015 号 ) 第六条: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尚未组织测量, 但纳税人持有 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 尚未核发土地使 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房地产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 一 ) 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计税起始时间 开发阶段的计税起始时间,应当结合以下两个文件进行判断。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规定: 新征用的土地, 依照下列规 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 使用税 ;(2) 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06]186 号 )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合同未 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二 ) 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1. 总计税面积的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开征的计税依据, 应依据下面两个 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 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 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国税 地字 [1988]015 号 ) 第六条: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尚未组织测量, 但纳税人持有 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 尚未核发土地使 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焕然 追问
2020-07-10 14:10
朴老师 解答
2020-07-10 14:15
焕然 追问
2020-07-10 14:18
朴老师 解答
2020-07-10 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