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我是一家集团公司,下面有几十家分公司。月初集团发了一份通知,内容是1、总分、母子、分子公司之间合作产生的收入或者集团公司代收的收入(集团名义签合同、开票、收款,但实际是分子公司提供劳务),结算时需要给付款方开具发票。 2、集团向分子公司收取的管理经费,不给分公司开票,给子公司开票。 我举个例子说明我的问题:比如集团代收款的情况,A分公司签客户时被要求和集团公司签约,再往后集团开票、集团收款。收到款以后需要给A分公司结算,然后分公司给集团开发票。这个例子中的问题是,集团是一般纳税人,给客户开票是6个点,分公司是小规模,3个点,这个差额该怎么平衡或者解决。
善良的小蜜蜂
于2020-06-09 14:21 发布 2249次浏览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