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轶尘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19-12-17 11:29
旧固定资产是企业自己使用过的,会计帐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下面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进行讨论。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情形,实际就一句话,只要原来未抵扣过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就可以按简易计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等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情况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根据条例第十条,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
(3)非正常损失的自制的固定资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要适用于除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之外的所有地区。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适用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处理,也就一句话,只要原来抵扣过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须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处理,这个适用税率可能是17%,也可能是13%。
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主要适用于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
2、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
分类税务处理销售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1)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或13%)×17%或13% (2)通过“销项税额”核算 (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1)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3%)×2% (2)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核算 (3)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可以放弃减税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3%)×3% (2)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何判断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
未抵扣可能抵扣过1.购入资产时纳税人类型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2.购入时点2008.12.31前2009.1.1后3.资产类型(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2013.7.31前2013.8.1后4.资产用途不得抵扣用途可以抵扣用途5.未抵扣原因自身原因
(三)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这个比较简单,附表如下:
分类税务处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放弃减税,可以代开专用发票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增值税
(四)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发票开具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 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