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4月1日前税率10%,现行税率9%,我公司三月份实际发生一笔销售业务(不含税收入293208,增值税29320.8),但是在4月份开具10%的销售发票,5月份进行申报,9月份税务系统监控出来这笔业务应该在4月份进行申报,所以我们在9月份补交增值税款24367.23元,现在针对这笔业务,我们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远方
于2019-10-09 15:35 发布 744次浏览
- 送心意
俞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10-09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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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16:30:25

向农民手中收购烟味,价外补贴与收购款,是可以抵扣进项的,用于深加工,按10%抵,直接销售,按9%抵
2019-11-06 16:07:17

您好,根据您的题目,A
2022-10-12 21:59:34

您好, 没错就是这么做的
2022-07-14 08:58:42

你好,收入都是不含税的,需要做价税分录
2017-10-11 16: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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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方 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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